{
 "k": "釋字0385",
 "A": {
  "聲請人": [
   {
    "序號": null,
    "稱謂原文": "瑞士商迪０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瑞士商迪０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０彥聲請書"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聲請人：瑞士商迪０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n\n法定\n\n代理人：林０彥（台灣分公司經理人)\n\n代理人：理律法律事務所\n\n陳長文律師\n\n李家慶律師\n\n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聲請人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大院大法官會議就上述牴觸憲法之疑義予以解釋"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五三七號確定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D碼": "D1",
    "證據句": "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五三七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證據句": null,
   "聲請而未回應者": []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一、解釋文與理由書均未載聲請人、聲請日期、聲請依據與確定終局裁判，A 層各欄全部取自【相關文件】之聲請書及其附件五（行政法院判決）。二、聲請人為外國公司（瑞士商），原文以公司名義聲請，法定代理人林０彥列於聲請書首行，稱謂原文取公司名，S 碼歸 S2；林０彥改列 E 層其他載明人物。三、聲請日期填聲請書末之具文日期，原文未載司法院收文日期。四、確定終局裁判之 D 碼：聲請書主旨段同一連續文字內同時出現「聲請人」與本筆案號並指明該判決為其案件，歸 D1。五、原文無「受理範圍」「言詞辯論」「鑑定人」「法庭之友」「併案」「暫時處分」「一併審查」之任何記載，依鐵律 3 填 null 或空陣列，非漏標。　`受理範圍.聲請而未回應者` 依 v2.5 §34 補為空陣列：原文無聲請人明白請求而本庭通篇未置一詞者。　本件為大審法時期案件，當時無暫時處分制度，`暫時處分` 各欄維持 null／未論並記明。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００三五六０三二號對此之函釋，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００三五六０三二號對此之函釋，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理由書】（1）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固係指人民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義務之意，然課人民以繳納租稅之法律，於適用時，該法律所定之事項若權利義務相關連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衡平性，當不得任意割裂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核准獎勵之外國公司，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其所設分公司之所得，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其稅後盈餘給付總公司時，應按其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立法意旨係因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既享受租稅減免之優惠，則其稅後盈餘欲給付總公司時，自應負擔上述所得稅扣繳之義務，否則，外國公司即得以成立分公司之方式規避我國稅負。故兩者係相互關連之規定，要不得割裂適用。茲前述獎勵投資條例雖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間屆滿而失效，惟在該條例施行期間內核准之案件（五年或四年免稅），就該個案言，尚不因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而失效，仍繼續適用該條例予以獎勵，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是經核准獎勵投資之外國公司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既仍得享受免稅優惠，其與此相關連之總公司稅負，自應併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扣繳所得稅，方符原立法意旨。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００三五六０三二號函",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００三五六０三二號對此之函釋，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n\n【理由書】\n（1）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固係指人民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義務之意，然課人民以繳納租稅之法律，於適用時，該法律所定之事項若權利義務相關連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衡平性，當不得任意割裂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核准獎勵之外國公司，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其所設分公司之所得，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其稅後盈餘給付總公司時，應按其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立法意旨係因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既享受租稅減免之優惠，則其稅後盈餘欲給付總公司時，自應負擔上述所得稅扣繳之義務，否則，外國公司即得以成立分公司之方式規避我國稅負。故兩者係相互關連之規定，要不得割裂適用。茲前述獎勵投資條例雖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間屆滿而失效，惟在該條例施行期間內核准之案件（五年或四年免稅），就該個案言，尚不因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而失效，仍繼續適用該條例予以獎勵，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是經核准獎勵投資之外國公司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既仍得享受免稅優惠，其與此相關連之總公司稅負，自應併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扣繳所得稅，方符原立法意旨。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００三五六０三二號函稱：「如原已享受及繼續享受獎勵投資條例租稅優惠之外國公司"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十九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證據句":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固係指人民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義務之意"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衡平性",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然課人民以繳納租稅之法律，於適用時，該法律所定之事項若權利義務相關連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衡平性，當不得任意割裂適用。……乃係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不得任意割裂所為之釋示，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００三五六０三二號對此之函釋，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理由書】（1）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固係指人民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義務之意，然課人民以繳納租稅之法律，於適用時，該法律所定之事項若權利義務相關連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衡平性，當不得任意割裂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核准獎勵之外國公司，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其所設分公司之所得，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其稅後盈餘給付總公司時，應按其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立法意旨係因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既享受租稅減免之優惠，則其稅後盈餘欲給付總公司時，自應負擔上述所得稅扣繳之義務，否則，外國公司即得以成立分公司之方式規避我國稅負。故兩者係相互關連之規定，要不得割裂適用。茲前述獎勵投資條例雖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間屆滿而失效，惟在該條例施行期間內核准之案件（五年或四年免稅），就該個案言，尚不因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而失效，仍繼續適用該條例予以獎勵，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是經核准獎勵投資之外國公司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既仍得享受免稅優惠，其與此相關連之總公司稅負，自應併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扣繳所得稅，方符原立法意旨。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００三五六０三二號函",
    "客體種類": "函釋",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００三五六０三二號對此之函釋，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4",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0,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系爭規定僅一筆，為財政部函釋，非法律條項，依 v2.2 §6 以完整文號為一筆，客體種類填「函釋」。二、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三項係本庭論理所援之法律依據，非受審查客體，未列入系爭規定，改列 C 層引用法規。三、審查基準僅憲法第十九條；聲請書所引憲法第十五條屬聲請意旨，未列入。四、原文無任何層級審查用語，審查標準填未明示，亦無可節錄之層級語句，原文用語填 null。五、本庭未以比例原則論理，四階段均未論。六、「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衡平性」係本庭自行標舉之審查原則，碼表無對應碼域，依「比例原則以外之其他」於原則名稱逐字填原文用語（解釋文作「權利義務之平衡」，理由書作「權利義務之衡平性」，本欄取理由書用語）。七、主文用語為「與憲法並無牴觸」，歸 R4。　`審查標準` 依 v2.5 §32 改為陣列，既有判斷不變，`爭點或原則` 填「全案」。　`比例原則` 依 v2.6 §39 改為陣列；本件理由書未依比例原則各階段審查，填空陣列，`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為「未論」。",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核准獎勵之外國公司"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其所設分公司之所得，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解釋文與理由書未引用任何釋憲解釋、判例決議、公約或外國法，四欄填空陣列。二、引用法規第二筆原文作「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係承前省略，依 v2.2 §7 填還原後完整名稱「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還原依據為同段前句「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逐字依據放證據句。三、聲請書所引之釋字第二一七號、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四一七號判例、中央法規標準法各條等，依 v2.1 收錄範圍改列 D 層聲請人所引。　C 層 `引用行政規則` 空陣列：既有 `引用法規` 各筆均為法律、憲法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辦法、細則、規則、準則、組織規程），無要點、注意事項、作業基準或須知。　`引用函釋` 空陣列：本庭論理未援引行政函釋。"
 },
 "D": {
  "文件類型": [
   "聲請書",
   "其他"
  ],
  "文件類型證據句": "抄瑞士商迪０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０彥聲請書……附件 五：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五三七號",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瑞士商迪０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主張要旨": [
   {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已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失效，財政部函釋使已廢止之法律適用於廢止後之事實，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應屬無效。",
    "證據句": "按前開財政部函釋，擅以行政規則規定已廢止失效之獎投條例，仍得適用於該條例廢止失效後之事實，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屬無效。"
   },
   {
    "要旨": "財政部解釋函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其效力附屬於所解釋之法規，不得逾越法律創設人民之納稅義務。",
    "證據句": "次按行政機關之解釋函，核其性質應為解釋性之行政規則（附件六），而大院大法官會議亦認為行政規則之效力應附屬於所解釋之法規（附件七），且不得規定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之事項（附件八）。是財政部對於已廢止失效之獎勵投資條例中有關課稅及扣繳義務之規定，自不得擅以解釋函決定繼續適用。否則，即屬逾越法律而創設人民之納稅義務，其違反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性質及租稅法律主義甚明。"
   },
   {
    "要旨": "租稅法律主義為課稅公平原則之前提，無法律明文即不得僅以課稅公平原則作為課稅依據。",
    "證據句": "惟課稅公平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十九條），雖同為稅法之基本原則；然租稅法律主義為課稅公平原則之前提，是如無法律明文規定，即不得僅以課稅公平原則作為課稅之依據。"
   },
   {
    "要旨":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有無扣繳義務應以給付時之法律為準，盈餘既於條例廢止後始給付，即無課稅基礎。",
    "證據句": "亦即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有無扣繳義務，應以「給付時」之法律為準。"
   }
  ],
  "事實背景": {
   "摘要": "聲請人為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瑞士商公司，其在台分公司於八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匯撥七十九年七月至八十年六月之稅後盈餘予總公司時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聲請退還遭稅捐機關依財政部函釋駁回，循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五三七號判決確定。",
   "證據句": "茲以聲請人之在台分公司於八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匯撥給付聲請人七十九年七月至八十年六月之稅後盈餘新台幣十五萬五千七百元時，誤於八十年十二月五日扣繳百分之二十之所得稅計新台幣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元整，聲請人以該稅額之扣繳及繳納並無法律上之依據，乃函請原處分稅捐機關退還上開稅款。詎原處分機關援引前開財政部函釋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機關之處分，遂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詎訴願、再訴願決定及行政法院之判決（參附件三、四、五）均仍援引前開財政部函釋，而駁回聲請人之主張及聲請。"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大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七號解釋",
    "證據句": "大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七號解釋曾明白宣示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第二一０號、二一七號解釋",
    "證據句": "揆諸司法院第二一０號、二一七號解釋，唯有依據法律，人民方負納稅之義務"
   },
   {
    "類型": "判例決議",
    "內容原文": "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四一七號判例",
    "證據句": "再按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四一七號判例認：「公法之適用，以明文規定者為限"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況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依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證據句": "然法律經廢止者，失其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十九條",
    "證據句":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此規定政府向人民課稅時"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十五條",
    "證據句": "以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證據句": "復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對於「給付時」之定義"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證據句": "附件六：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四二－四三頁。"
   },
   {
    "類型": "裁判",
    "內容原文": "八十一年判字第九五０號判決",
    "證據句": "依鈞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九五０號判決意旨"
   }
  ],
  "疑義": "一、本層取自【相關文件】：聲請書一份（抄瑞士商迪０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０彥聲請書）與其附件五（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五三七號判決）。二、聲請人所引部分同時含聲請書本文所引與附件五判決內原告起訴意旨所引者，二者均屬【相關文件】區塊，一併列入本層；其中「司法院第二一０號、二一七號解釋」「八十一年判字第九五０號判決」出自附件五判決之原告起訴意旨。三、附件一至附件十之清單僅列名稱，除附件五外全文未入卡片。"
 },
 "E": {
  "聲請人姓名": [],
  "訴訟代理人": [
   {
    "姓名": "陳長文",
    "是否律師": 1,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代理人：理律法律事務所……陳長文律師"
   },
   {
    "姓名": "李家慶",
    "是否律師": 1,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李家慶律師"
   }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林０彥",
    "身分描述": "台灣分公司經理人",
    "證據句": "代理人：林０彥（台灣分公司經理人)"
   },
   {
    "姓名": "方金寶",
    "身分描述": "律師",
    "證據句": "方金寶 律師"
   }
  ],
  "主筆大法官":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施啟揚",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　長"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劉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和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澤鑑",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永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國賢",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施文森",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城仲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孫森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計男",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曾華松",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董翔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慧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戴東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蘇俊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迴避大法官":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n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n　　　　　　　　　　　　王澤鑑　林永謀　林國賢　施文森\n　　　　　　　　　　　　城仲模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n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疑義": "一、聲請人為法人，原文未載自然人聲請人姓名，聲請人姓名欄填空陣列；其法定代理人林０彥（台灣分公司經理人）改列其他載明人物。二、訴訟代理人二人取自聲請書署名列（代理人：理律法律事務所、陳長文律師、李家慶律師），是否律師依原文有「律師」二字填 1；方金寶律師僅見於附件五行政法院判決之訴訟代理人欄，非本件釋憲聲請之代理人，改列其他載明人物。三、聲請書附件六所引之學說作者「吳庚」，同時為本案署名列之大法官，依 v2.4 §25 大法官不收之限制（限本案署名列者），未列入其他載明人物。四、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填 null。五、署名列職銜原文：主席一人原文作「院　長」，餘十六人作「大法官」；姓名依 v2.3 §11 去除排版空格（如「吳　庚」填「吳庚」）。　E 層 `關係人` 空陣列：原文未載憲訴法關係人（本件無經本庭同意到庭陳述意見之人或法人團體）。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空陣列、`評議人數` 三欄 null：原文未載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或實際評議人數。　`主筆大法官` 依 v2.5 §30 改為陣列；本件為大審法時期釋字案件，原文無主筆記載，填空陣列。",
  "關係人":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
 "未讀區塊":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