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397",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潤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潤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尹０樑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遠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遠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宏０電腦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宏０電腦公司代表人施０榮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遠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遠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０高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台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台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中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中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裕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裕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０民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台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台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潤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n\n代表人：尹０樑\n\n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遠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n\n法定代理人：徐０東\n\n聲請代理人：李模律師\n\n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宏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n\n代表人：施０榮\n\n代理人：陳世洋會計師\n\n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n\n代表人：徐０東\n\n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遠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n\n法定代理人：張０高\n\n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台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n\n代表人：吳０文\n\n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中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n代表人：吳０文\n\n地址：○○市○○○路○段○號十一樓\n\n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裕０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n\n吳０文地址：○○市○○○路○段○號十六樓\n\n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n\n張覺民地址：桃園縣八德市白鷺里廣福路八二二號\n\n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台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n\n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
   "證據句":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左。"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八一八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潤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尹０樑聲請書……遂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八一八號判決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三號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宏０電腦公司代表人施０榮聲請書……本案確定終局裁判即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三號原判決及其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不法行政命令如后："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再審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宏０電腦公司代表人施０榮聲請書……本案確定終局裁判即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三號原判決及其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不法行政命令如后："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三號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一號判決（附件一）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三號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一號判決（附件一）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三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三號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一號判決（附件一）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一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三號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一號判決（附件一）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判字第二二六一號確定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遠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０高聲請書……為聲請人因民國七十七年至八十年度營業稅案件，受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判字第二二六一號確定判決，其適用違憲法令之結果，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七二條等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依法納稅等權益"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二一○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台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暨再審之訴，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二一○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八九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台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暨再審之訴，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二一○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四五五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中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暨再審之訴，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四五五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七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中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暨再審之訴，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四五五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六○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裕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暨再審之訴，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六○號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九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裕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暨再審之訴，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六○號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五一八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０民聲請書……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暨再審之訴，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五一八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二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二八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０民聲請書……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暨再審之訴，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五一八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二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七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抄台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為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null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聲請人十筆均取自【相關文件】各該聲請書標題，原文無序號，`序號` 與各層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律留空；十件依卡片出現順序為：一潤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二遠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三宏０電腦公司、四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五遠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六台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七中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裕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九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十台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本表以下之對應關係悉依此順序，並以各筆證據句所含之聲請書標題辨識。　十者均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件標題作「宏０電腦公司」，書末署名作「宏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件標題作「裕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書末署名作「裕０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依 E 層規則以首次出現之寫法為準，異寫記於此），S 碼均為 S2，多人合稱均為 0。　聲請日期十筆取自各聲請書末署名日期；第四件作「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日」、第五件作「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日」，原文均未載日，逐字照錄不補。第七至九件之日期原文相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故證據句取自聲請人署名至日期之連續原文以資辨識。　聲請依據以第一件聲請書之逐字為準；異寫有第二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之規定」、第六至十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均為同一法條，記明備查。　確定終局裁判共 17 筆：第一件 1 筆、第三件 2 筆、第四件 4 筆、第五件 1 筆、第六件 2 筆、第七件 2 筆、第八件 2 筆、第九件 2 筆、第十件 1 筆。第二件（遠０紡織）聲請書僅稱「由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而未載案號，其附證三至十所列八件行政法院判決原文未明示為該聲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依鐵律不臆測，不列入。　D 碼：本件解釋文與理由書全文均未出現任何裁判案號，17 筆之案號均僅見於【相關文件】各該聲請書；各筆證據句以該聲請書標題（載明聲請人）與書內載明案號之句節略銜接，屬「一段連續文字同時出現聲請人稱謂與本筆案號」，故均標 D1。須記明：聲請人歸屬碼表之標註對象原僅限解釋文與理由書，本件之 D 碼係依全文抽取碼表擴及相關文件而判，兩者口徑不同。　案號原文之承前省略還原（依 v2.2 七）：第三件之「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再審判決」還原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再審判決」；第四件之「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三號判決」「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一號判決」、第六件之「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八九號判決」、第七件之「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七號判決」、第八件之「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九號判決」、第九件之「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二八號判決」均同此還原（承前之「行政法院」），逐字依據見各該證據句。　原文內部歧異：第六件書內作「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八九號判決」，其附件七則作「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九八號判決」；第八件、第九件之書內敘述段落均誤植第六件之案號（「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二一○號判決暨八十四年判字第四八九號再審判決」），本表以各該聲請書卷首「聲請事項」前之受文段所載案號為準，異寫記於此。　第五件另於附件五列有「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判字第一二六八號判決」，原文未明示為確定終局裁判，不列入。　原因案件：無法官聲請，填空陣列。受理範圍、言詞辯論、併案審理原文均未載，各欄填 null；惟第二件聲請書曾請求「就本案邀請專家舉行公聽會或行公開辯論」，第三件聲請書曾聲請指定經濟部商業司或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為鑑定人，二者均為聲請人之請求，原文未載本院是否行言詞辯論或指定鑑定人，依寧缺不編，A 層之言詞辯論填 null、鑑定人或專家填空陣列。　卡片收錄十件不同聲請人之聲請書而僅一則解釋，惟原文未使用「併案」字樣，併案審理填 null。　【v2.6 九】本件為大審法時期（85 年）之解釋，當時尚無暫時處分制度，卡片亦無任何相關記載，`暫時處分.有無聲請` 填 null、`結果` 填「未論」、證據句填 null。`一併審查` 與 `聲請而未回應者` 均填空陣列：本庭未以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之規定；十件聲請書所請求宣告違憲之客體即系爭辦法與系爭函釋，解釋文均已逐一回應。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綜上所述，上開財政部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及函釋，符合營業稅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二一四三五號令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二一四三五號令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係基於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具體明確之授權而訂定，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又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釋稱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乙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十九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租稅法律主義",
    "證據句": "綜上所述，上開財政部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及函釋，符合營業稅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租稅法律主義",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
   },
   {
    "原則名稱": "授權明確性",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此種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釋字第三四六號解釋參照）。"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二一四三五號令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係基於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具體明確之授權而訂定，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
    "客體種類": "函釋",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僅釋示兼營營業人股利所得如何適用上開辦法計算其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未認股利收入係營業稅之課稅範圍，符合營業稅法意旨，與憲法尚無違背。"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4",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1,
   "證據句": "惟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在租稅實務上既有多種不同方法，財政部雖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有所修正，為使租稅益臻公平合理，主管機關仍宜檢討改進。"
  },
  "疑義": "客體型態為合憲性審查：聲請依據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主文就系爭辦法與函釋為是否牴觸憲法之判斷，非統一解釋、憲法疑義解釋或補充解釋。　系爭規定二筆均非法律條項，依 v2.2 六以完整名稱或文號為一筆，`結論` 亦隨之為二筆。　多件聲請書另指摘財政部八十二年三月十日台財稅第八二○○七六六九九號函，惟解釋文與理由書全文均未提及該函，不列為系爭規定，僅於 D 層之聲請人所引記載。　審查基準僅一筆（憲法第十九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解釋文另有「與憲法尚無違背」之語，未指明條號，依鐵律不補，不另立一筆。解釋客體憲法條文填空陣列。　審查標準未明示：解釋文與理由書全文均無修飾本庭審查行為之層級用語（「嚴格審查」「中度審查」「寬鬆審查」「合理關聯」等），`原文用語` 填 null。第二件聲請書有「稅法解釋務從嚴謹」之語，惟屬聲請意旨且非修飾本庭之審查行為，依 v2.2 五不採計。　比例原則四階段均填未論：理由書未為四階段審查；「為合理計算應納稅額」「旨在便利徵納雙方徵繳作業」係說明授權與辦法之立法目的，非目的正當性之審查宣示，依鐵律五不充作證據。第三件聲請書雖援引「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屬聲請意旨，本庭未論。　其他審查原則二筆：租稅法律主義（與審查基準之憲法第十九條為同一原則，兩欄分列係碼表所定，併檔統計時須注意勿重複計數）、授權明確性（原文用語為「具體明確之授權」「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　R 碼：二筆系爭規定均為明確之合憲宣告（「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與憲法尚無違背」），歸 R4；全案主要處分 R 碼亦為 R4。解釋文末「主管機關仍宜檢討改進」用「宜」而非「應」，且與合憲宣告並存，非碼表_釋憲結果 C3 所指「應檢討修正單獨出現而無違憲字樣」之情形，故不歸 R3，改記於附隨命令之警告性（標 1）。　附隨命令：無課予立法義務、無期限、無明示救濟，各填 0 或 null。　【v2.6 八】`結論[]` 之 `客體種類`：第1筆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係財政部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歸「法規範」；第2筆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釋歸「函釋」。　【v2.6 六】`審查標準` 改為陣列一筆，維持既有「未明示」之判斷，`爭點或原則` 填「全案」。　【v2.6 七】`比例原則` 改為陣列，本件通篇未為比例原則審查，故填空陣列，`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未論」。　【v2.6 十】`其他審查原則` 二筆結論均為「符合」，原文無「無涉○○原則」「不生○○問題」之明示，不填「無涉」。",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三四六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此種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釋字第三四六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查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各種命令，於不違反法律授權意旨之限度內，並非不得增刪修訂或變更其見解（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參照）"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前者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係按營業人進、銷項稅額之差額課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後者依同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係按營業人銷售總額課徵營業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同條項所定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營業稅法第八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但就兼營營業稅法第八條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乃授權財政部就兼營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乃授權財政部就兼營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營業稅法第一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營業稅係以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為課徵對象，營業稅法第一條設有規定，股利收入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十九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與憲法第十九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
    "文號原文": "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釋",
    "發布機關": "財政部",
    "關係": "本件審查客體",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釋謂，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乙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
    "國別或法域": "各國",
    "制度或判決": "比例扣抵法；帳載完備得明確劃分勾稽而經核准者得採直接扣抵法",
    "證據句": "關於如何計算兼營營業人之應納稅額，各國多採比例扣抵法，亦有規定帳載完備，得明確劃分勾稽，而經核准者，得採直接扣抵法。",
    "出處": "本庭論理"
   }
  ],
  "疑義": "本層依 v2.1 之收錄範圍，只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相關文件】十件聲請書所引之解釋、判例、法規與外國法一律入 D 層之聲請人所引，兩層分開計。　引用釋憲二筆（釋字第三四六號、第二八七號），出處均為本庭論理，關係均為援引；本件本文無判例、決議、院字或院解字之引用，引用判例決議填空陣列。　引用法規之承前省略還原（依 v2.2 七、v2.3 十五）：「同法第四章第二節」還原為「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同條第二項」還原為「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逐字依據見各該證據句。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同時為 B 層之系爭規定與本層之引用法規，依 v2.3 十三之精神兩層不互斥，跨層去重於併檔階段處理。　引用外國法一筆，原文僅稱「各國」而未指明特定國別或法域，`國別或法域` 照原文填「各國」，不推定。　本件本文無公約引用。　【v2.6 一】依 v2.5 §26、§28 與 v2.6 §35 增設 `引用函釋` 一筆：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釋，`關係` 填「本件審查客體」（該函釋即本件系爭規定之一，做引用網絡時應剔除），同一函釋亦列於 B 層 `系爭規定` 與 `結論[]`，兩層不互斥。既有 `引用法規` 11 筆經逐筆回卡片查證，其中「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係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財政部以令發布者為該辦法本身，非函釋），仍留 `引用法規`；無要點、注意事項、作業基準、須知等行政規則，`引用行政規則` 填空陣列。"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潤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尹０樑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遠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宏０電腦公司代表人施０榮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遠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０高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台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中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裕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０民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台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潤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遠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宏０電腦公司、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遠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中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裕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台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主張要旨": [
   {
    "要旨": "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之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釋，與營業稅法有關規定及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牴觸，應為無效。",
    "證據句": "其所援用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釋（以下簡稱財政部「系爭函釋」），與營業稅法有關規定及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牴觸，應為無效。"
   },
   {
    "要旨": "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範圍，不應列入計算進項不得扣抵比例。",
    "證據句": "（1）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範圍，自不應將其列入計算進項不得扣抵比例。"
   },
   {
    "要旨": "兼營投資業務並非兼營營業人，無「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適用。",
    "證據句": "（2）兼營投資業務並非兼營營業人，應無「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適用。"
   },
   {
    "要旨": "系爭函釋與「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涉及股利課稅部分與憲法牴觸，應認為無效，並應退還溢徵稅款。",
    "證據句": "該項釋令及「計算辦法」涉及股利課稅部分與憲法顯然牴觸，應認為無效，稽徵機關應就有股利收入之納稅人就股利部分之「進項稅額」，單獨核定劃分處理，確定免徵股利收入之營業稅，並將溢徵稅款發還納稅人。"
   },
   {
    "要旨":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與母法牴觸而屬違法。",
    "證據句": "勢必將使營業人因購進應稅貨物或勞務時所繳納，原屬於可以抵扣之「進項稅額」亦因免稅貨物併入計算而被排除不准扣抵，大幅增加法律明定之稅負，無異將營業稅法原定屬於免稅之貨物銷售，予以課稅，因與母法牴觸，自屬違法。"
   },
   {
    "要旨": "前引二財政部函釋逾越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八條之課稅範圍，並牴觸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之推計課稅原則，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
    "證據句": "均逾越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八條之母法規定「課稅範圍」，復更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推計課稅應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經驗定則相當，以維持租稅公平」之原則；致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而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
   {
    "要旨": "財政部不得獨對股利收入為特殊不公平及不利益之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並濫用權力。",
    "證據句": "財政部不得獨對股利收入為特殊不公平及不利益之不法差別待遇。"
   },
   {
    "要旨": "系爭函釋將股利收入解釋為「免稅銷售額」，係擅自類推適用而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證據句": "系爭函釋違背法律適用原則，擅自類推適用，與上開判例意旨顯然違背。"
   },
   {
    "要旨": "系爭函釋使聲請人適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創設人民納稅之義務。",
    "證據句": "強營業人適用不相關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創設人民納稅之義務，其有違租稅法律主義，至為顯然。"
   },
   {
    "要旨": "課稅公平原則應以租稅法律主義為前提，不得只以課稅公平原則作為課稅依據。",
    "證據句": "如基於租稅公平之考量，認為股利有課稅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正式立法，不得徒以課稅公平原則為課稅依據"
   },
   {
    "要旨": "聲請人請求就本案邀請專家舉行公聽會或行公開辯論。",
    "證據句": "聲請人敬謹請求　鈞院考慮就本案邀請專家舉行公聽會或行公開辯論，以期有透明之處理，為公正解釋，並藉此宏揚憲政觀念。"
   },
   {
    "要旨": "聲請人請求指定經濟部商業司或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為鑑定人。",
    "證據句": "敬請　大院指定經濟部商業司或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為「鑑定人」"
   }
  ],
  "事實背景": {
   "摘要": "各聲請人均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其他營利事業而有股利收入，依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函釋，於年度結束時將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致溢繳營業稅；嗣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申請退還，經原處分機關否准，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部分並提再審），均遭駁回確定，乃聲請解釋憲法。",
   "證據句": "緣聲請人七十八及七十九年度股利收入，因其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依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反面解釋，自非課徵營業稅範圍，因誤依財政部「系爭函釋」自動補行報繳稅款，嗣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安分處申請退還上述稅款。"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七號、第一五一號及第二一○號解釋",
    "證據句": "迭經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七號、第一五一號及第二一○號解釋在案。"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
    "證據句": "前經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
    "證據句": "復更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推計課稅應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經驗定則相當，以維持租稅公平」之原則"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五號解釋",
    "證據句": "（六）參酌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五號解釋之「立法裁量」而言："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大法官會議第二一七號解釋",
    "證據句":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大法官會議第二一七號解釋明白宣示：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
   },
   {
    "類型": "判例決議",
    "內容原文": "行政法院五十九判二二○「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一般規定」之判例",
    "證據句": "依行政法院五十九判二二○「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一般規定」之判例（附件四）意旨"
   },
   {
    "類型": "判例決議",
    "內容原文": "行政法院六十一判一六九判例",
    "證據句": "為行政法院六十一判一六九判例（附件五）所明釋。"
   },
   {
    "類型": "判例決議",
    "內容原文": "行政法院五十判三二判例",
    "證據句": "顯有違行政法院五十判三二判例（附件十一）"
   },
   {
    "類型": "判例決議",
    "內容原文": "行政法院五十二判三四五判例",
    "證據句": "（八）行政法院五十二判三四五判例。"
   },
   {
    "類型": "判例決議",
    "內容原文": "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四一七號判例",
    "證據句": "按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四一七號判例明白揭示：「公法之適用，以明文規定者為限，公法未設有明文者，自不得以他法之規定而類推適用，此乃適用法律之原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營業稅法第一條",
    "證據句": "查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
    "證據句": "股利收入既未經立法者於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明示逐項列舉為第三十一款「免稅銷售額」中之任何一種"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證據句": "「本辦法依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證據句":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
    "證據句": "憲法第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證據句": "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應為無效"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證據句": "查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十五條",
    "證據句": "顯已不法侵害聲請人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及「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權利。"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亦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
    "證據句":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即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為八十二年二月三日公布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所明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
    "證據句": "嗣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安分處申請退還上述稅款。"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
    "證據句": "並顯有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濫用權力之違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
    "證據句": "而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及第五章法規之修正與廢止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貨物稅條例第二章",
    "證據句": "參諸貨物稅條例第二章應納貨物之範圍"
   },
   {
    "類型": "函釋",
    "內容原文": "財政部七十六年四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五八○六七號函",
    "證據句": "亦為財政部七十六年四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五八○六七號函所明釋。"
   },
   {
    "類型": "函釋",
    "內容原文": "財政部八十二年三月十日台財稅第八二○○七六六九九號函",
    "證據句": "2財政部八十二年三月十日台財稅第八二○○七六六九九號函："
   },
   {
    "類型": "函釋",
    "內容原文": "經濟部八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經（八○）商二三○二三六號函",
    "證據句": "為經濟部八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經（八○）商二三○二三六號函（附件十七）所明釋。"
   },
   {
    "類型": "函釋",
    "內容原文": "財政部六十七、一、二十五台財稅第三○五二一號函",
    "證據句": "復為財政部六十七、一、二十五台財稅第三○五二一號函（附件十八）所明釋。"
   },
   {
    "類型": "外國法",
    "內容原文": "英國一二一五年頒布之大憲章",
    "證據句": "關於「租稅法律主義」始於英國一二一五年頒布之大憲章，為「人身自由」以外全世界憲政制度之重要成分，以保護人民之財產權"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大法官鄭健才君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楊日然君之協同意見書（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
    "證據句": "（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文及大法官鄭健才君與大法官楊日然君之協同意見書。"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立法院秘書處編印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第九十三輯財政（三）營業稅法修正案",
    "證據句": "證諸立法院秘書處編印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第九十三輯財政（三）營業稅法修正案"
   }
  ],
  "疑義": "本件【相關文件】為十件聲請書全文，無機關函文與事實摘要。`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一欄係將十件聲請書標題所載之聲請人名稱以頓號串接而成，串接後之字串本身非卡片原文之連續子字串，各該名稱之逐字依據見 A 層聲請人各筆證據句。　`主張要旨` 十二筆係就十件聲請書共同與特有之主張取樣，非逐件逐點窮盡；第一至五筆取自第一、二件，第六、七筆取自第三件，第八至十筆為第六至十件之共同主張（該五件文字高度重複），第十一筆取自第二件、第十二筆取自第三件。　`聲請人所引` 依類型分列，同一被引者在多件聲請書重複出現時只列一筆，證據句取其一；其中「財政部八十二年三月十日台財稅第八二○○七六六九九號函」為第三、四件所指摘之客體，惟解釋文與理由書均未論及，故僅見於本層。　第三件聲請書所引之「大法官鄭健才君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楊日然君之協同意見書」係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之意見書，歸類為「其他」，不入引用釋憲。　原文之字號寫法不一（「五十九判二二○」與「六十年判字第四一七號判例」、「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與「台財稅字第七六一一五三九一九號」等），依 v2.2 十逐字照錄不擇一。　【v2.6 三】`聲請人所引.類型` 依 v2.6 §36 改用與 C 層對齊之碼域，原「判例」5 筆改填「判例決議」（均為行政法院判例）；其餘各筆逐筆回卡片重新歸碼後不變：財政部、經濟部各號函 4 筆維持「函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係法規命令維持「法規」，大憲章維持「外國法」，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與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維持「其他」；無「行政規則」與「裁判」類。"
 },
 "E": {
  "聲請人姓名": [],
  "訴訟代理人": [
   {
    "姓名": "李模",
    "是否律師": 1,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代理人：李模律師"
   },
   {
    "姓名": "陳世洋",
    "是否律師": 0,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代理人：陳世洋會計師"
   }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尹０樑",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抄潤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尹０樑聲請書"
   },
   {
    "姓名": "徐０東",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抄遠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
   },
   {
    "姓名": "施０榮",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抄宏０電腦公司代表人施０榮聲請書"
   },
   {
    "姓名": "徐０東",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抄亞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０東聲請書"
   },
   {
    "姓名": "張０高",
    "身分描述": "法定代理人",
    "證據句": "抄遠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０高聲請書"
   },
   {
    "姓名": "吳０文",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抄台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姓名": "吳０文",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抄中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姓名": "吳０文",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抄裕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姓名": "張０民",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抄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０民聲請書"
   },
   {
    "姓名": "張覺民",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聲請人：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n\n張覺民"
   },
   {
    "姓名": "吳０文",
    "身分描述": "代表人",
    "證據句": "抄台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０文聲請書"
   }
  ],
  "主筆大法官":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施啟揚",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長"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劉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和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澤鑑",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永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國賢",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施文森",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城仲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孫森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董翔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慧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戴東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蘇俊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n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n　　　　　　　　　　　　王澤鑑　林永謀　林國賢　施文森\n　　　　　　　　　　　　城仲模　孫森焱　董翔飛　楊慧英\n　　　　　　　　　　　　戴東雄　蘇俊雄",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聲請人十者均為股份有限公司，無自然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 填空陣列；各聲請書所載之代表人與法定代理人非聲請人本人，依 v2.2 一列入 `其他載明人物`，身分描述照原文填「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　`其他載明人物` 共 11 筆對應 10 件聲請書：第九件（中華台０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在標題作遮罩之「張０民」、書末署名則作未遮罩之「張覺民」，兩種寫法均係原文所載，依 E 層規則以首次出現者為準（「張０民」），未遮罩之「張覺民」另立一筆保存，做人物統計時此二筆應視為同一人。　第六、七、八、十件之代表人姓名原文均作「吳０文」，分屬四家公司，是否同一自然人原文未載，不推定。　訴訟代理人二筆：第二件「聲請代理人：李模律師」，原文有「律師」二字，`是否律師` 標 1，姓名依原文「李模律師」去職稱後填「李模」；第三件「代理人：陳世洋會計師」，原文為會計師而非律師，`是否律師` 標 0，姓名填「陳世洋」。二者所代理之聲請人原文無序號，欄位留空，對應關係為第二件與第三件（見各該證據句所在之聲請書）。　關係機關代表、法庭之友原文均未載，填空陣列。鑑定人或專家：第三件聲請書聲請指定經濟部商業司或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為鑑定人，惟原文未載本院是否指定，且所請者為機關而非自然人，依鐵律不臆測，本欄填空陣列，該聲請已記於 D 層主張要旨。　第三件聲請書提及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之「大法官鄭健才君」「大法官楊日然君」，依 v2.3 十一「其他載明人物不收大法官」，不入本欄，其引用已記於 D 層之聲請人所引。　本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填 null。　參與大法官 15 筆取自解釋文末署名列（主席 1 筆：施啟揚，職銜原文「院長」；其餘 14 筆職銜原文均為「大法官」），姓名依 v2.3 十一去除署名列排版用之全形間隔（「吳　庚」填「吳庚」）。原文無迴避記載，迴避大法官填空陣列。　【v2.6 五】`主筆大法官` 依 v2.6 改為陣列，本卡片無主筆記載，填空陣列。　【v2.6 四】`關係人` 與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均填空陣列、`評議人數` 各欄填 null：大審法時期無憲訴法之關係人制度，卡片亦無拒絕參與評議或評議人數之記載。`其他載明人物` 11 筆經回卡片查證均為自然人（各聲請公司之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人團體須移入 `關係人`。"
 },
 "未讀區塊":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