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408",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陳羅０蓮",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陳羅０蓮聲請書"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聲請人陳羅０蓮自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以建築物為目的，和平繼續占有坐落彰化縣００鄉００段四二三之七三地號部分土地，因時效完成，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及內政部訂頒時效取得地上權審查要點，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請測繪位置圖，該所以聲請人所占有之土地為耕地為由，依上開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占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耕地，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乃依序向彰化縣政府、台灣省政府及行政法院提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n\n2 有關本案爭議訴訟詳情，請調閱本案全部訴願、訴訟資料卷宗便明白。\n\n\n\n三、對本案所持之見解：\n\n1 查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及內政部訂頒時效取得地上權審查要點，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請測繪位置圖，該所以聲請人所占有之土地為耕地為由，依上開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駁回，按取得時效得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此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關於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之規定，乃為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而設，鈞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參照。而憲法第十五條亦定有明文，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聲請人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遍查所有法律，並無因占有耕地時效完成，不得申請地上權登記之規定。聲請人所占有之土地上之建築物，係於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前即已興建，並設有戶籍在案，是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實施前（即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興建房屋之土地，雖事後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據以申請變更為建築用地。目前土地所有權人雖未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地，然實質上係為建築用地，聲請人在系爭土地上建築使用，並非非法使用，且聲請人之房屋周圍亦以種植樹木為目的而占有，均符合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地上權之要件，是行政法院判決本案所引用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訂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之規定，已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n\n\n\n此 致\n\n司 法 院\n\n\n\n附件：\n\n一、彰化縣政府八二彰府訴字第一九八二八九號訴願決定書影本乙份\n\n二、台灣省政府八三府訴一字第一五三九六三號再訴願決定書影本乙份\n\n三、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七號判決書影本乙份\n\n四、訴願書、再訴願書、行政訴訟起訴狀影本乙份\n\n聲請人 陳羅０蓮\n\n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七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D碼": "D1",
    "證據句": "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七號判決所適用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訂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之規定"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證據句":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
     "請求內容": "聲請人請求宣示本件解釋有拘束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七號判決之效力，並得依行政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再審以資救濟；解釋文與理由書未就此請求置一詞",
     "證據句": "2 本件解釋應有拘束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七號判決之效力，聲請人得依行政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再審，以資救濟。"
    },
    {
     "請求內容": "聲請人主張系爭要點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之法律保留要求；解釋文與理由書通篇未就該二條論斷",
     "證據句": "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
   ]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聲請人一人，`確定終局裁判` 之 D 碼填 D1：卡片所收附件三之判決首部同一連續文字內同時出現案號與原告「陳羅０蓮」。二、訴願、再訴願決定（彰化縣政府八二彰府訴字第一九八二八九號、台灣省政府八三府訴一字第一五三九六三號）及北斗地政事務所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北地二駁字第七八四四號通知書，均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列入本欄，改記於 D 層 `聲請人所引`。三、解釋文與理由書均未載受理範圍、言詞辯論、鑑定人、法庭之友、併案審理、暫時處分。　（v2.6 §19）暫時處分：本件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且早於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當時尚無暫時處分制度，`有無聲請`、`結果`、`證據句` 均填 null。"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內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訂頒）",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訂頒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占有人占有上開耕地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證據句": "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null,
    "目的正當":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手段適合":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必要性":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狹義比例":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證據句": null
   }
  ],
  "其他審查原則": [],
  "結論": [
   {
    "系爭規定":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
    "客體種類": "行政規則",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訂頒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占有人占有上開耕地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4",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0,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本件明示「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所不牴觸者為憲法而非普通法律，依 B 層口徑警告 2 之判準歸 R4 而非 R8。二、`審查基準.條文` 為 null：解釋文與理由書僅稱「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而未載條號（官網相關法條欄雖列憲法第15條，依鐵律 3 不得採為原文），依鐵律 1 不補條號。三、`客體種類` 歸 `行政規則`：系爭客體為內政部以函訂頒之「審查要點」，依 v2.5 §27 之碼域（要點、注意事項、作業要點、須知）歸行政規則；`引用函釋` 依 v2.5 §26 明文排除要點，故該要點不入 C 層 `引用函釋`。四、內政部訂頒該要點之日期在卷內不一致：解釋文與理由書均作「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聲請書及行政法院判決則作「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函號同為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依解釋文之記載填，另一寫法記明於此，依 v2.2 §10 逐字照錄不擇一。五、本庭未為比例原則審查，亦未使用任何審查原則名稱或層級用語。　（v2.6 §39）`比例原則` 改為陣列，`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置於 B 層頂層。",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證據句": null,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前段",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前段規定，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耕地係指農業用地中，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依土地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區域計畫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耕地係指農業用地中，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都市計畫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或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土地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或依土地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依法編定而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田、旱地目之土地"
   }
  ],
  "引用行政規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
    "發布機關": "內政部",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訂頒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占有人占有上開耕地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
    "字號原文": "院字第七三八號解釋",
    "種類": "院字",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所謂種植竹林不包括以定期收穫為目的而施人工於土地，以栽培植物之情形（參看院字第七三八號解釋）。"
   }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院字第七三八號解釋」為行憲前司法院院字解釋，依 v2.3 §14 之碼域填 `引用判例決議` 之 `種類＝院字`，不入 `引用釋憲`。二、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土地法（概括引用）三筆係出現於本庭所節錄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定義文字之內；因農業發展條例為本庭自行援引之論據而非受審查客體，`出處` 仍填 `本庭論理`，其內嵌於引文之性質記明於此。三、系爭「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屬行政規則，依 v2.5 §26 明文不入 `引用函釋`；C 層無 `引用行政規則` 欄，置於 `引用法規`，此一欄位不足記明於此。四、本層僅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聲請書及附件三行政法院判決所引之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中央法規標準法、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行政訴訟法、內政部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三○九三號函及釋字第二九一號、第三五○號解釋等，均入 D 層 `聲請人所引`。五、本文未引用釋憲解釋、函釋、公約、外國法。　（v2.6 §35）原置於 `引用法規` 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係內政部訂頒之行政規則，移入 `引用行政規則`；該要點即本件系爭客體，做引用網絡時應剔除。"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陳羅０蓮聲請書"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附件 三：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七號"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陳羅０蓮",
  "主張要旨": [
   {
    "要旨": "內政部訂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效制度，應屬無效",
    "證據句": "1 內政部訂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效制度，應屬無效。"
   },
   {
    "要旨": "取得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此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援引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
    "證據句": "按取得時效得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此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
   },
   {
    "要旨":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定之；遍查法律並無占有耕地時效完成不得申請地上權登記之規定",
    "證據句": "聲請人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遍查所有法律，並無因占有耕地時效完成，不得申請地上權登記之規定。"
   },
   {
    "要旨": "系爭土地上之建築物於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前即已興建並設有戶籍，屬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實施前已興建房屋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為建築用地，實質上係建築用地，聲請人之使用並非非法",
    "證據句": "目前土地所有權人雖未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地，然實質上係為建築用地，聲請人在系爭土地上建築使用，並非非法使用"
   },
   {
    "要旨": "聲請人房屋周圍亦以種植樹木為目的而占有，均符合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地上權之要件，行政法院所引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已違背憲法第十五條",
    "證據句": "且聲請人之房屋周圍亦以種植樹木為目的而占有，均符合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地上權之要件，是行政法院判決本案所引用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訂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之規定，已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
  ],
  "事實背景": {
   "摘要": "聲請人自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起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以建築物為目的和平繼續占有彰化縣某鄉某段四二三之七三地號部分土地，因時效完成於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及內政部訂頒之審查要點，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請測繪地上權位置圖；該所以其占有之土地為耕地，依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駁回。聲請人循序向彰化縣政府、台灣省政府提訴願、再訴願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證據句": "1 緣聲請人陳羅０蓮自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以建築物為目的，和平繼續占有坐落彰化縣００鄉００段四二三之七三地號部分土地，因時效完成，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及內政部訂頒時效取得地上權審查要點，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請測繪位置圖，該所以聲請人所占有之土地為耕地為由，依上開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占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耕地，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乃依序向彰化縣政府、台灣省政府及行政法院提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
    "證據句": "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
   {
    "類型": "行政規則",
    "內容原文":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
    "證據句":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效制度，應屬無效。"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
    "證據句": "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及內政部訂頒時效取得地上權審查要點"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
    "證據句":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關於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
    "證據句": "占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耕地，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予以駁回"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
    "證據句": "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證據句": "是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實施前（即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興建房屋之土地"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
    "證據句": "均符合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地上權之要件"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行政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證據句": "聲請人得依行政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再審，以資救濟。"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
    "證據句":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區域計畫法",
    "證據句": "既經編定為非都市使用之農牧用地，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自不得為編定使用範圍以外之使用。"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鈞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
    "證據句": "以增進公共利益而設，鈞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參照。"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二九一、三五○號解釋",
    "證據句":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二九一、三五○號解釋參照）"
   },
   {
    "類型": "函釋",
    "內容原文": "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
    "證據句": "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訂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
   {
    "類型": "函釋",
    "內容原文": "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三○九三號函",
    "證據句": "依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三○九三號函規定"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彰化縣政府八二彰府訴字第一九八二八九號訴願決定書",
    "證據句": "一、彰化縣政府八二彰府訴字第一九八二八九號訴願決定書影本乙份"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台灣省政府八三府訴一字第一五三九六三號再訴願決定書",
    "證據句": "二、台灣省政府八三府訴一字第一五三九六三號再訴願決定書影本乙份"
   },
   {
    "類型": "裁判",
    "內容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七號判決書",
    "證據句": "三、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七號判決書影本乙份"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北斗地政事務所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北地二駁字第七八四四號通知書",
    "證據句": "遂以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北地二駁字第七八四四號通知書駁回其申請"
   }
  ],
  "疑義": "一、【相關文件】除聲請書外，另完整收錄附件三之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七號判決全文，本層 `文件類型` 碼域無「裁判」目，依 v2.4 §24 之精神歸「其他」，原文標題逐字照錄（含原文之定位空白）。二、聲請書所引審查要點之訂頒日期作「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與解釋文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不一，依鐵律逐字照錄不改字（詳 B 層疑義四）。行政法院判決另將審查要點之點次寫作「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點第二款」二種，亦逐字照錄。三、聲請書內有明顯誤植（「按取得時效得制度」），依鐵律逐字照錄。四、各級訴願決定、機關函釋與通知書，本層碼域無「函釋」「裁判」目，依 v2.4 §24 一律歸「其他」。五、附件一、二、四之內容未收入卡片，卡片註明「（本聲請書其餘附件略）」。　（v2.6 §36）`聲請人所引.類型` 依 C 層碼域（解釋／法規／行政規則／函釋／判例決議／裁判／公約／外國法／其他）逐筆重歸，行政函釋改「函釋」、個案裁判改「裁判」、行政規則改「行政規則」；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書、通知書、公告、學說著作等仍歸「其他」。"
 },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陳羅０蓮",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聲請人陳羅０蓮"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施啟揚",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　長"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劉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和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澤鑑",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永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國賢",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施文森",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城仲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孫森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計男",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曾華松",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董翔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慧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戴東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蘇俊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n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n　　　　　　　　　　　　王澤鑑　林永謀　林國賢　施文森\n　　　　　　　　　　　　城仲模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n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迴避大法官": [],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為遮罩形式，照原文填不還原；附件三行政法院判決所載原告「陳羅０蓮」與聲請人同一人，未另列入 `其他載明人物`。二、原文其餘被提及者（內政部、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彰化縣政府、台灣省政府等）均為機關，無自然人姓名，依鐵律不推定，`其他載明人物` 填空陣列。三、參與大法官十七人取自文末署名列，主席為院長施啟揚，姓名已去除排版空格（「吳　庚」填「吳庚」）。原文無迴避記載。四、本件為大審法時期釋字案件，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 與 `關係人` 均填空陣列。五、原文未載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代表、鑑定人、法庭之友。　（v2.6 §38）`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空陣列、`評議人數` null：全文無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或現任總額／實際評議人數之記載。",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null
 },
 "未讀區塊": [
  {
   "區塊": "聲請書附件一、二、四",
   "原因": "聲請書列有彰化縣政府訴願決定書、台灣省政府再訴願決定書、訴願書、再訴願書、行政訴訟起訴狀影本，卡片註明「（本聲請書其餘附件略）」，各該附件本身之內容未收入卡片"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