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445",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
        "S碼": "S1",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本件係因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集會遊行法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
      }
    ],
    "聲請日期":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八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本件係因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集會遊行法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集會遊行法所採室外集會、遊行應經事前申請許可之制度是否牴觸憲法",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
          "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相關規定（含第十一條各款、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九條）",
          "理由": "人民聲請憲法解釋除保障當事人基本權利外，亦有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解釋範圍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內容；聲請人受刑事處罰之原因事實所牽涉者實為事前許可制是否違憲，難僅就第九條第一項申請期限論斷。",
          "證據句": "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內容有無牴觸憲法情事而為審理。……其牽涉之問題實係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相關規定是否牴觸憲法所發生之疑義，殊難僅就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期限是否違憲一事為論斷。"
        }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從而本件解釋應就集會遊行法所採室外集會、遊行應經事前申請許可之制度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審理。"
    },
    "言詞辯論": {
      "有無": 1,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
      "證據句": "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合先說明。"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1）三名聲請人於原文以頓號並列，依聲請人歸屬碼表填一筆並標多人合稱 1；原文未給序號。（2）原文未載聲請日期。（3）關係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原文僅稱「指派代表」而未載代表姓名。（4）本件為人民聲請，無法官停止訴訟之原因案件。（5）本庭依「相關聯且必要」擴張審查範圍，填入 v2.4 之一併審查欄。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對於確定判決所適用集會遊行法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賦予警察機關事前抑制與禁止集會、遊行，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四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六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十四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人民有集會之自由",
        "證據句":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
      {
        "條文": "憲法第十一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表現自由）",
        "證據句": "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
      {
        "條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必要性原則、明確性原則",
        "證據句": "是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除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性原則外，尚須符合明確性原則"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集會遊行自由之限制（必要性原則與明確性原則）",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除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性原則外，尚須符合明確性原則",
        "證據句": "是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除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性原則外，尚須符合明確性原則，使主管機關於決定是否限制人民之此項權利時，有明確規定其要件之法律為依據"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不予許可）",
        "目的正當": "未論",
        "手段適合": "未論",
        "必要性": "不符合",
        "狹義比例": "未論",
        "證據句": "倘於申請集會、遊行之始，僅有此主張而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不僅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之政治上意見表達之自由，且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性。"
      }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僅結論未分階段",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明確性",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本款規定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均為概括條款，有欠具體明確，委諸主管之警察機關，於短期間內判斷有此事實足認有妨害上開法益之虞"
      },
      {
        "原則名稱": "法律明確性",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同條就禁制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之規定亦甚明確，自屬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牴觸憲法情事。"
      },
      {
        "原則名稱": "比例原則以外之其他（比例原則）",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以有此情形，即禁止為集會、遊行，亦違反比例原則。"
      },
      {
        "原則名稱": "正當法律程序",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人民亦得據此，依正當法律程序陳述己見，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四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六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十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
      {
        "系爭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6",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1,
      "證據句": "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
    "疑義": "（1）主文兼有違憲即時失效（第11條第1至3款）與合憲宣告（第8條第1項、第6條、第10條、第11條第4至6款、第29條），二者均為主要處分，全案主要處分R碼依釋憲結果碼表 C1 歸 R6。（2）第十一條各款因主文分別為不同宣告，依 v2.1「主文僅及於某款者以款為筆」以款切分；第十一條本身無「項」之區分。（3）第九條第一項但書經宣告「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而未宣告失效，歸 R3 並標警告性。（4）比例原則四階段未逐階段論述，僅於第11條第1款（違反第4條部分）認「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性」、於第3款認「亦違反比例原則」，故必要性填不符合，適用範圍限於該二部分。（5）法律明確性有兩個相反結論（第11條第2、3款不符合；第6條符合），依碼表可複選而分列二筆。（6）集會遊行法第四條本身非主文所宣告之客體，其違憲性係透過第十一條第一款處理，故未列為系爭規定，僅列於 C 層引用法規。（7）審查標準無層級用語，「必要性原則」「明確性原則」依碼表不構成層級宣示。　（v2.6）`審查標準` 依三二改為陣列，本庭僅稱「除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性原則外，尚須符合明確性原則」，未明示審查層級，維持 `未明示`；`比例原則` 依三九改為陣列，本庭僅就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白論及「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性」，成一筆，其餘各款僅概括結論「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而未分階段論述，`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依三九填 `僅結論未分階段`。"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揆諸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聲請意旨係就前司法行政部發布關於強制執行事件之兩項函示，發生牴觸關稅法疑義，聲請解釋，該號解釋則對法官在審判上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命令拘束，作成明確之釋示。"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二八九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釋字第二八九號解釋，其聲請意旨僅係主張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六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院大法官則解釋同辦法之訂定係法制未備前之措施，爰定期間宣告辦法之全部失其效力。"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三二四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釋字第三二四號解釋，其聲請意旨係謂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解釋則附加「該辦法尚涉及公法契約之問題，關於公法契約之基本規範，亦宜由有關機關儘速立法，妥為訂定。」"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三三九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釋字第三三九號解釋，其聲請人謂財政部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三八五七二號函釋意旨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及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並違反「從新從輕」之原則，本院大法官則併將六十年一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宣告應不予援用。"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其聲請人係以公務員懲戒法未規定審級救濟，牴觸憲法第十六條關於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院大法官對於立法委員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出之聲請所為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亦就聲請意旨涉及軍事審判制度之全盤，宣示「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所謂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四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按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乃因集會遊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第二項又規定：「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係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同條第二項則規定代理人應提出代理同意書，集會處所之表明應檢具該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自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撤銷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主管機關為維護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分別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為適當之處置"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主管機關依此規定不予許可時，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固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八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倘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妨害安寧秩序須「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礙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為要件"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則須「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為處刑之對象。"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七十八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代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此項規定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構成要件比較，寬嚴之間有失均衡。"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而擅自舉行者，或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國家安全法第二條",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再查國家安全法第二條雖針對集會、結社為上開二原則之規定，惟違反者，同法並未規定其法律效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四條",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其次，主張分裂國土，乃違背憲法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不得主張分裂國土，亦無不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第十四條對於許可集會、遊行者，亦得課以六項必要之限制；第十五條復規定撤銷或變更許可之要件"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
        "國別或法域": "德國",
        "制度或判決": "德國集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採二階段程序",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較之德國集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採二階段程序者更為嚴謹，自無違反憲法可言云云。"
      },
      {
        "國別或法域": "不特定（各國立法例）",
        "制度或判決": "集會、遊行管理採報備制或許可制之立法例",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顧各國立法例對於集會、遊行之管理方式有採報備制者，有採許可制者，集會遊行法所採，雖為許可制，惟其性質非屬特許而近準則主義"
      }
    ],
    "疑義": "（1）本案無【相關文件】區塊，聲請人與關係機關所引者一律以出處欄區辨，未填 D 層（v2.1）。（2）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分別由聲請意旨與本庭論理引用，依 v2.2 §9 分列兩筆，做網絡分析時須依名稱去重。（3）承前省略之「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同條第二項」等已還原為集會遊行法之完整名稱，逐字依據見證據句。（4）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係審查依據，列於 B 層審查基準，未重複列入引用法規；憲法第四條、第七十八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則非審查依據，列於引用法規。　（v2.6）本案原文未引用行政函釋或行政規則，`引用函釋`、`引用行政規則` 均為空陣列。"
  },
  "D": null,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高成炎",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本件係因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集會遊行法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
      {
        "姓名": "陳茂男",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本件係因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集會遊行法有違憲之疑義"
      },
      {
        "姓名": "張正修",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本件係因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集會遊行法有違憲之疑義"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
        "名稱或姓名": "行政院",
        "身分描述": "關係機關，經本院依大審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知指派代表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證據句": "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合先說明。"
      },
      {
        "名稱或姓名": "內政部",
        "身分描述": "關係機關，經本院依大審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知指派代表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證據句": "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合先說明。"
      },
      {
        "名稱或姓名": "法務部",
        "身分描述": "關係機關，經本院依大審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知指派代表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證據句": "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合先說明。"
      },
      {
        "名稱或姓名": "交通部",
        "身分描述": "關係機關，經本院依大審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知指派代表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證據句": "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合先說明。"
      },
      {
        "名稱或姓名": "內政部警政署",
        "身分描述": "關係機關，經本院依大審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知指派代表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證據句": "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合先說明。"
      }
    ],
    "其他載明人物": [],
    "主筆大法官":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施啟揚",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長"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劉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和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澤鑑",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林永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施文森",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城仲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孫森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計男",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曾華松",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董翔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慧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戴東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施啟揚大法官翁岳生劉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林永謀施文森城仲模孫森焱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1）本案行言詞辯論，關係機關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均僅載「指派代表」而未載代表姓名，關係機關代表填空陣列。（2）署名列之「劉」（U+F9C7）與「林」（U+F9F4）為 CJK 相容漢字，姓名欄依 v2.3 §11 僅去除排版空格，字元逐字照錄，正規化留待併檔階段（v2.2 §10）。（3）本案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填 null；意見書提出人（林永謀、陳計男、董翔飛）屬本案署名列大法官，依 v2.4 §25 不收入其他載明人物。　（v2.6）依三一新增 `關係人`，收經通知指派代表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之關係機關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五筆，共用同一證據句。`主筆大法官` 改為陣列，卡片未載主筆者，填空陣列。"
  },
  "未讀區塊": [
    "意見書 3 篇（445林大法官永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445陳大法官計男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445董大法官翔飛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卡片僅列標題，全文不入卡片",
    "本案無【相關文件】區塊（釋字第445號官網原文未提供聲請書），D 層填 null"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