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520",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行政院",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本件行政院為決議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與立法院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抄行政院聲請書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證據句": "關於解釋憲法部分，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中央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規定相符，應予受理；關於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適用預算法何項條文與立法機關適用同一法律見解有異，與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聲請要件尚有未合，惟此部分與已受理之憲法解釋係基於同一事實關係，不另為不受理之決議。"
  },
  "確定終局裁判":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行政院就決議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所為之解釋憲法聲請",
   "不受理者": "統一解釋部分；引發爭議之電力供應究以核能抑或其他能源為優之能源政策專業判斷問題",
   "不受理理由": "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適用預算法何項條文與立法機關適用同一法律見解有異，與大審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聲請要件尚有未合，惟因與已受理之憲法解釋基於同一事實關係，不另為不受理之決議；能源政策之專業判斷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裁決，不在解釋範圍",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關於解釋憲法部分，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中央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規定相符，應予受理；關於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適用預算法何項條文與立法機關適用同一法律見解有異，與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聲請要件尚有未合，惟此部分與已受理之憲法解釋係基於同一事實關係，不另為不受理之決議。"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即兩院代表到院陳述時對此亦無歧見"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一、聲請人一筆：行政院（S4），原文無序號，各層 `對應聲請人序號` 留空。二、聲請日期取自【相關文件】聲請書函之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解釋文與理由書未載聲請日。三、聲請依據為單值物件：受理部分之依據為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機關間適用憲法之爭議），已填入；聲請人另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統一解釋，該部分未合要件，因單值欄位不足未能並列，已列入 C 層 `引用法規` 及本欄受理範圍。四、受理範圍：本件為「受理一部、其餘不另為不受理決議」之特殊處理，`不受理者` 與 `不受理理由` 依理由書逐字所載填寫。`一併審查`（v2.4 二十）填空陣列：全文無以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規定之記載。五、言詞辯論：原文未載是否行言詞辯論，`有無` 填 null；惟理由書載「即兩院代表到院陳述時對此亦無歧見」，顯示兩院代表曾到院陳述，該句填入 `證據句` 備查，不據以推定為言詞辯論。六、暫時處分（v2.4 十九）：全文無聲請或准駁之記載，`有無聲請` 填 null。　v2.6 升級：`受理範圍.聲請而未回應者`（v2.5 §34）空陣列——原文未見聲請人明白請求而本庭通篇未置一詞之事項；`暫時處分` 既有判斷照舊（大審法時期無暫時處分制度，`有無聲請` 為 null）。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憲法疑義解釋",
  "客體型態證據句": "本件行政院為決議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與立法院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
  "系爭規定":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證據句": "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
   },
   {
    "條文": "憲法第六十三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立法院職權",
    "證據句": "至有關立法院職權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則未更動"
   },
   {
    "條文": "憲法第五十七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行政與立法兩權相互制衡之設計",
    "證據句": "憲法第五十七條即屬行政與立法兩權相互制衡之設計"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權力制衡",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惟無論執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仍應遵循憲法秩序所賴以維繫之權力制衡設計，以及法律所定之相關程序。"
   },
   {
    "原則名稱": "法治國原則",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
   },
   {
    "原則名稱": "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意旨",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其因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具有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作用者，如停止執行之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亦與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意旨不符。"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
    "客體種類": "憲法上行為",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
    "證據句": "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3",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課予立法義務證據句": null,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明示救濟證據句": null,
   "警告性": 1,
   "警告性證據句": "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
  "疑義": "一、`客體型態` 填「憲法疑義解釋」：本件受理部分為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之「中央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碼域（合憲性審查／統一解釋／憲法疑義解釋／補充解釋／裁判憲法審查／其他）無「機關權限爭議」專碼，本案客體既非法規範亦非確定終局裁判，而係憲法條文適用之疑義與爭議，故歸「憲法疑義解釋」；統一解釋部分未合要件而未受理，不影響本欄。二、`系爭規定` 填空陣列：本件非法規範之合憲性審查，受審查者為行政院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之行為，依 v2.3 十二「憲法疑義解釋不強塞入系爭規定」之意旨，本欄留空；`結論[]` 依 v2.4 十八以該憲法上行為成一筆，`客體種類` 填「憲法上行為」（同碼表所舉釋字0419「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之例）。三、R 碼填 R3：主文既未宣告任何法規範失效，亦未為單純合憲宣告，而係認本件停止執行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未經立法院參與之程序有瑕疵，並命行政院儘速補行報告及備詢程序（原文：自有瑕疵、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與 R3「宣告牴觸憲法或與憲法意旨不符，未明示失效時點，或僅命檢討修正」相合；惟主文前段「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帶有合憲性解釋（R5）之性質，此一分類邊界記明於此。四、`審查基準` 與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之分：憲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在本件係本庭判斷行政院行為合憲與否之依據，故列 `審查基準`；本庭並未以任一憲法條文本身為被解釋之客體，`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填空陣列。五、審查標準：全文無層級用語，填「未明示」，`原文用語` 無可填者，填 null。六、比例原則四階段全填「未論」：本件為權限爭議，未進行比例原則審查。七、`其他審查原則` 三筆之 `原則名稱` 均逐字取自原文用語；「權力制衡」與「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意旨」之 `結論` 填「不符合」，其依據為理由書「本件停止預算之執行，已涉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而未按上述程序處理，自有瑕疵」一句，因單一 `證據句` 欄無法同時承載原則名稱與結論之依據，故以載有原則名稱者為證據句，結論依據記於本欄。八、附隨命令：`課予立法義務` 填 0（本件所課予者為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非立法義務，現行欄位無適當位置）；`警告性` 填 1，依主文末「併此指明」及「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　v2.6 升級：`審查標準` 依 v2.5 §32 改為陣列（全案僅一套標準，成一筆，判斷照舊）；`比例原則` 依 v2.6 §39 改為陣列，本案原文未為比例原則之階段審查，填空陣列，`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未論」；`結論[]` 各筆之 `客體種類` 既有值照舊。",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
    "關係": "闡明",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係針對預算案之審議方式作成解釋，雖曾論列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之不同，並未否定法定預算之拘束力，僅闡明立法機關通過之預算案拘束對象非一般人民而為國家機關"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預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參照預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預算法第六十一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參照預算法第六十一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參照同法第六十二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其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仍明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於該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增設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投票制度"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當時適用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議廢止核能電廠興建計畫"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故公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同法第十七條則定有"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與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聲請要件尚有未合"
   }
  ],
  "引用行政規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行政院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
    "發布機關": "行政院",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參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行政院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
   }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本件有【相關文件】區塊（行政院聲請書、解釋憲法聲請書、統一解釋聲請書），依 v2.1 之 C 層收錄範圍，本層只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聲請人所引者一律填入 D 層 `聲請人所引`。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在本文中有二種關係（引為論據之援引；另明示該號解釋之涵義與射程），依 v2.2 §9 分列二筆，做網絡分析時須依 `字號原文` 去重。三、憲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已列 B 層 `審查基準`，本欄不重複，僅收其細分條項（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獨立引用，跨層去重於併檔階段處理。四、理由書提及之「中央機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係在指摘聲請機關援引自訂要點（原文：援引其自行訂定未經送請立法機關審查之中央機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核定停辦），未指明條次，且非本庭引為論據之法規，未列本欄。五、`引用判例決議`、`引用公約`、`引用外國法` 均為空陣列。　v2.6 升級（§35）：原 `引用法規` 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行政院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屬作業要點，移入 `引用行政規則`，`發布機關` 依原文「行政院修正發布」填行政院，`出處` 與 `證據句` 照舊。`引用函釋` 空陣列。"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行政院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解釋憲法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統一解釋聲請書"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行政院",
  "主張要旨": [
   {
    "要旨": "行政院為憲法所定最高行政機關，有訂定施政方針並對已擬定之施政計畫作必要修正之權限，決議停止興建核四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之權限。",
    "證據句": "本院既為憲法所定之最高行政機關，自有訂定關於國計民生等公共事務之施政方針，並為順應國際潮流、考量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對已擬定之施政計畫作必要修正之權限。核能四廠（以下簡稱核四）既經本院審慎評估決議同意經濟部建議停止興建，並以建立非核家園作為日後施政方向，實無逾越憲法賦予本院之權限。"
   },
   {
    "要旨": "依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與法律案性質不同，故停止執行核四預算具合憲性與正當性。",
    "證據句": "故本院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取得執行之授權，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與法律案性質不同。"
   },
   {
    "要旨": "立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決議函請監察院糾彈行政院院長，違反憲法賦予行政院之職掌及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意旨，致兩院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
    "證據句": "依前述之說明，立法院上開決議，有違前揭憲法賦予本院之職掌及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之意旨。"
   },
   {
    "要旨": "法定預算之歲出僅規範動支上限，僅具授權效力，非課予行政部門必須全數執行完畢之義務，得因政策變更而調整。",
    "證據句": "詳言之，預算在歲出部分，係規範動支費用之上限，僅具授權效力，與法律之拘束力有所不同，其拘束力在於不得超過法定預算數額動支經費，並非不容許行政部門因情事變更或政策變更而縮減或停止預算之執行。"
   },
   {
    "要旨": "預算法及其他法律對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明文，實務上不乏停辦國營事業計畫型資本支出之先例。",
    "證據句": "預算之性質既係授權行政部門在法定預算所定之數額內動支經費，而非課以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執行完畢之義務，因而預算法及其他法律，對於行政部門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規定。"
   },
   {
    "要旨": "停建核四係經核四再評估委員會重新評估後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具政策上正當理由，並無違反預算法。",
    "證據句": "本案經經濟部成立「核四再評估委員會」，從能源政策、產業政策及社會總成本等觀點重新評估，並依評估結果，簽報本院，經提第二七○六次會議通過停止興建，並無違反預算法。"
   },
   {
    "要旨": "立法院認預算案既經決議通過即視同法律案、行政機關應一體遵行，與行政院適用預算法之見解歧異，爰併聲請統一解釋。",
    "證據句": "惟立法院認預算案既經該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決議通過，即視同法律案，本院院長前開行為有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情事，因與本院就職權上適用預算法所持見解有異，爰聲請統一解釋。"
   }
  ],
  "事實背景": {
   "摘要": "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通過興建核四相關預算；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院會決議立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行政院於同年六月十二日移請覆議，立法院同年十月十八日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核四預算得以繼續執行。八十九年間經濟部成立核四再評估委員會並於同年九月三十日建議停建，行政院第二七〇六次會議通過停止繼續興建核四，立法院乃於同年十一月七日決議函請監察院糾彈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遂於同年十一月八日第二七〇八次會議決議聲請解釋。",
   "證據句": "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通過興建核四相關預算，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院會決議，立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本院乃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依憲法相關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案經立法院於同年十月十八日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核四預算因而得以繼續執行。"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貴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
    "證據句": "預算案具有立法機關批准行政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業經貴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在案"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三號解釋",
    "證據句":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號解釋"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
    "證據句":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五十三條",
    "證據句": "一、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證據句":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證據句":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 貴院聲請解釋。"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證據句":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貴院聲請解釋。"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句": "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固有審議預算案之權"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六十二條",
    "證據句":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五十九條、預算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證據句": "依憲法第五十九條、預算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預算法第六十七條",
    "證據句": "預算法第六十七條復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五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預算法第八十五條",
    "證據句": "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所列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考量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預算法第六章（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條）",
    "證據句": "應依預算法第六章（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條）規定辦理。"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決算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
    "證據句": "依決算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等之相關規定，預算因撙節或停止執行所產生之賸餘，亦屬法之所許。"
   },
   {
    "類型": "行政規則",
    "內容原文":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
    "證據句":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爰規定計畫型資本支出"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及第六章「附屬單位預算」",
    "證據句": "此觀諸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及第六章「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自明。"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預算法第二條",
    "證據句": "按預算法第二條規定：「預算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
  ],
  "疑義": "一、【相關文件】為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台八十九規字第三二二四二號函一件，內含「解釋憲法聲請書」與「統一解釋聲請書」各一份，三者均屬聲請書，`文件類型` 列三筆並逐字記原文標題（函本身之標題為「抄行政院聲請書」）。二、`主張要旨` 七筆（解釋憲法聲請書五筆、統一解釋聲請書二筆）均為摘述，各附逐字證據句。三、`聲請人所引` 依 v2.4 二十四之碼域填答；同一號解釋在二份聲請書中之寫法不同（「貴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依 v2.2 §10 逐字照錄不擇一，正規化留待併檔階段。四、二份聲請書之「參」部分內容大量重複（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法定預算拘束力範圍、停止執行不乏先例三節），`聲請人所引` 就重複引用者僅取一筆，於此記明，以免同一引用被重複計數。五、聲請書所列附件（立法院議事錄、行政院會議議事錄、國營事業計畫型資本支出停辦情形表、經濟部函等）之本體均未收入卡片（原文：本聲請書附件略），見未讀區塊。　v2.6 升級（§36 碼域對齊）：`聲請人所引` 第十五筆（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由「法規」改 `行政規則`。"
 },
 "E": {
  "聲請人姓名":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張 俊 雄",
    "身分描述": "院長",
    "證據句": "院長 張 俊 雄"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長"
   },
   {
    "姓名": "劉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和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澤鑑",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林永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施文森",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孫森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計男",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曾華松",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董翔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慧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戴東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蘇俊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越欽",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在全",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n　　　　　　　　大法官　劉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n　　　　　　　　　　　　林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n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n　　　　　　　　　　　　蘇俊雄　黃越欽　謝在全",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 填空陣列：聲請人為行政院此一機關（S4），原文未以自然人為聲請人。二、`其他載明人物`（v2.2 §1 所列「聲請機關首長署名」之型態）一筆：行政院院長之署名。`姓名` 依 E 層規則照原文填、不還原，故保留署名列之空格寫法；同一人在理由書所引立法院決議中另有「行政院院長張俊雄」之連寫寫法，依 E 層規則以首次出現之完整寫法為準，其餘寫法記於本欄。`身分描述` 填署名列所載之「院長」（v2.3 十六：職稱得填為身分描述）。三、`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代表`、`鑑定人或專家`、`法庭之友` 全文均無記載，填空陣列。四、參與大法官 16 人（含主席院長翁岳生），姓名已去除署名列之全形排版空格（如「吳　庚」填「吳庚」）；署名列中「劉鐵錚」之「劉」與「林永謀」之「林」在卡片中為 CJK 相容漢字（U+F9C7、U+F9F4），姓名係自卡片原文切片後去空格產生，未手打。五、意見書清單所列之大法官均為本案署名列之大法官，依 v2.3 十一及 v2.4 二十五不收入 `其他載明人物`。六、`主筆大法官`：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填 null；無迴避記載，`迴避大法官` 填空陣列。　v2.6 升級：`關係人`（v2.5 §31）空陣列——本件依大審法審理，無憲訴法之關係人；`未參與評議大法官`（v2.6 §38）空陣列、`評議人數` 各欄 null——原文無相關記載；`主筆大法官` 改為陣列，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填空陣列。"
 },
 "未讀區塊": [
  {
   "區塊": "意見書 10 篇",
   "原因": "卡片【意見書清單】僅列標題，載明「全文不入卡片」；意見書亦不在本手冊標註範圍"
  },
  {
   "區塊": "聲請書附件一至六",
   "原因": "二份聲請書之「肆、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所列附件（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錄、行政院第二七〇六次及第二七〇八次會議議事錄、國營事業計畫型資本支出停辦情形表、經濟部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函及附件、相關法規條文）本體未收入卡片，卡片明載「本聲請書附件略」"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