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527",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台中市議會",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台中市議會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雲林縣林內鄉公所聲請書"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抄台中市議會聲請書 \n\n\n\n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八八中市十四議法字第一五二二號"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抄雲林縣林內鄉公所聲請書\n\n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八九林鄉民字第一二四六號"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八條第二項",
   "證據句":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請 貴院大法官解釋惠復。"
  },
  "確定終局裁判":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null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一、聲請人二筆，均為機關（S4）：台中市議會（地方立法機關）、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地方行政機關）。解釋文與理由書全文未指名聲請人，其識別全部取自【相關文件】之二件聲請書標題與落款。原文無序號，`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律留空。　二、聲請依據為單值物件，而本件有三套依據且分屬不同聲請人與不同聲請事項：台中市議會之壹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統一解釋之聲請程式）、其貳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雲林縣林內鄉公所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五條第八項」。本欄採第一件聲請書卷首之記載，其餘記明於此。　三、確定終局裁判與原因案件均填空陣列：二聲請人均為機關，就其與監督機關間之法令適用疑義聲請解釋，未經行政爭訟，原文亦無任何裁判案號。　四、受理範圍四欄全填 null：解釋文與理由書通篇在闡明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之要件與程序，未就本件二聲請人之聲請表示受理或不受理，依鐵律 3 不填。`一併審查`（v2.4 二十）填空陣列。　五、二件聲請書由本院合併作成一則解釋，惟原文無「併案」「合併審理」等字樣，`併案審理.是否` 不填 1。　六、言詞辯論、鑑定人、法庭之友、暫時處分：全文無記載。　v2.6 升級：`受理範圍.聲請而未回應者`（v2.5 §34）空陣列——原文未見聲請人明白請求而本庭通篇未置一詞之事項；`暫時處分` 既有判斷照舊（大審法時期無暫時處分制度，`有無聲請` 為 null）。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統一解釋",
  "客體型態證據句": "（三）內政部上開函釋，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實有統一解釋之必要，俾資遵循。",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六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其因處分行為而構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疑義或爭議時，則另得直接聲請解釋憲法。"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一）地方立法機關經各該議會之決議，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聲請本院為憲法解釋或統一解釋，無須經由上級機關層轉"
   }
  ],
  "審查基準":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其他審查原則": [],
  "結論":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
   {
    "系爭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
   {
    "系爭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
   {
    "系爭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六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
   {
    "系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
   {
    "系爭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其因處分行為而構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疑義或爭議時，則另得直接聲請解釋憲法。"
   },
   {
    "系爭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
   {
    "系爭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一）地方立法機關經各該議會之決議，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聲請本院為憲法解釋或統一解釋，無須經由上級機關層轉"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8",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課予立法義務證據句": null,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明示救濟證據句": null,
   "警告性": 0,
   "警告性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客體型態` 填「統一解釋」：本庭於解釋文與理由書並未明示本件之客體型態，本欄係依原文明示之聲請依據判定——台中市議會卷首明載「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該項為統一解釋聲請書之程式規定），並於說明中明載「實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惟本件實質上係就地方制度法及大審法所定「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之要件與程序」所為之解釋，既非合憲性審查（全文無任何合憲或違憲宣告），亦非單純之法令見解歧異統一；若採嚴格口徑，本欄亦有填「其他」之可能。此一分界記明備查。　二、依 v2.2 §4(2) 之裁決（統一解釋案件之 `系爭規定` 應填），本欄填解釋文與理由書所解釋之法令條項，共 22 筆；此等規定**非合憲性審查之受審查規範，係統一解釋之客體**。切分依 v2.1 一律以「法規名稱＋條＋項」為一筆，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拆為三筆、「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拆為四筆、「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與同條第八項各自成筆；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與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因主文（理由）僅及於該款，依 v2.1 以款為筆。　三、`結論[]` 隨同 22 筆成筆，R 碼一律 R8（統一解釋，未為合憲性宣告），`客體種類`（v2.4 十八）填「法規範」，`全案主要處分R碼` 填 R8。　四、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七條未列入系爭規定：解釋文係以之作為「應依何規定處理」之指引而援引，非本件所解釋之客體，故列入 C 層 `引用法規`。此一分界與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之處理不同，係因後者之「係指……而言」為明示之解釋語句。　五、審查基準、解釋客體憲法條文均填空陣列：本件非合憲性審查亦非憲法疑義解釋；憲法第七十八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係本庭闡述釋憲制度本旨時所援引，列入 C 層 `引用法規`。　六、審查標準填「未明示」（全文無層級用語）；比例原則四階段全填「未論」；`其他審查原則` 填空陣列（原文雖有「致違禁反言之法律原則」一語，惟其係對地方立法機關行為之評價而非對系爭規定之審查原則結論，依鐵律 5 不列入）。　v2.6 升級：`審查標準` 依 v2.5 §32 改為陣列（全案僅一套標準，成一筆，判斷照舊）；`比例原則` 依 v2.6 §39 改為陣列，本案原文未為比例原則之階段審查，填空陣列，`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未論」；`結論[]` 各筆之 `客體種類` 既有值照舊。",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1）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法規並執行之權限，業經本院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在案。"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二六０號、第二九三號、第三０七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此亦為本院受理該類案件之向例（參照釋字第二六０號、第二九三號、第三０七號解釋）。"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由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之權限（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九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如受函告之法規為委辦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原須經上級委辦機關核定後始生效力，受函告無效之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尚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至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七十八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查。"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本件有【相關文件】區塊，依 v2.1 之 C 層收錄範圍，本層只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二件聲請書及其附件（張德榮議員申請函、台中市議會函、內政部函、雲林縣政府函等）中之引用一律填入 D 層 `聲請人所引`。　二、`引用釋憲` 二筆：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本庭論理，援引）；釋字第二六０號、第二九三號、第三０七號解釋原文以括號合述為受理向例之例示，本欄依原文合為一筆未拆分，做網絡分析時須就該筆之三個字號另行拆解，記明備查。字號中之全形零逐字照錄（v2.2 §10）。　三、`引用法規` 六筆：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理由書以括號參照者，與 B 層系爭規定重複，依 v2.3 十三兩層不互斥之精神照列，跨層去重於併檔階段以名稱為鍵處理）、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條（原文合述，合為一筆）、第七十七條、憲法第七十八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四、`引用判例決議`、`引用公約`、`引用外國法` 均為空陣列。　v2.6 升級：`引用行政規則`、`引用函釋` 均空陣列。"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台中市議會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雲林縣林內鄉公所聲請書"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附件二)\n\n台中市議會函 "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附件一)\n\n張德榮議員申請函"
   },
   {
    "類型": "機關函文",
    "原文標題": "（附件三)\n\n內政部函 "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台中市議會、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主張要旨": [
   {
    "要旨": "台中市政府未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市議會同意，即先行任用佈達副市長，內政部函釋認尚無違反該條規定，該函釋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有統一解釋之必要。",
    "證據句": "（三）內政部上開函釋，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實有統一解釋之必要，俾資遵循。"
   },
   {
    "要旨": "地方制度法對各縣市政府組織賦予縣市議會同意權為強制規定，內政部以行政命令否定法律、置各縣市議會職權於不顧，與法不合，請宣告該函示違法無效。",
    "證據句": "（五）為此請求 貴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內政部該項函示違法無效。"
   },
   {
    "要旨": "市議會議決通過並無編制之副市長薪資預算，此項議決自治事項是否牴觸法律尚有疑義，爰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聲請解釋。",
    "證據句": "（五）本案議決副市長薪資預算之自治事項與法律是否牴觸，滋生疑義，故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聲請 貴院解釋之。"
   },
   {
    "要旨": "鄉民代表會濫刪鄉公所總預算逾百分之五十，是否違反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縣政府未依法函告糾正並就協商案逕為決定，其處理與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亦有可議。",
    "證據句": "（一）未參與代表會定期會，本所有失職責，自有行政處分侍候，但代表會為所欲為，大開殺戒的刪除預算是否違反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
  ],
  "事實背景": {
   "摘要": "台中市議會於審議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預算時，因台中市政府未依地方制度法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即先行任用佈達副市長並編列其薪資預算，經該會函請內政部釋示未獲解惑，遂聲請解釋；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則因鄉民代表會大幅刪除該所總預算、縣政府未予函告糾正並就協商案逕為決定，致鄉政推展窒礙難行，聲請釋示各該議決自治事項有無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
   "證據句": "（一）台中市議會（下稱本會）第十四屆第三次大會，審議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預算時，鑒於台中市政府組織規程並未修訂，編制內並無副市長之職稱及配置，而台中市政府已先行任用佈達副市長，因而就法律適法性提出質疑，而由本會議員張德榮建議（見附件一），由本會以八十八中市十四議法字第一一二九號函（見附件二），請司法院釋示。……二、本鄉本年度總預算案審議期間本所相關人員雖未列席，但總預算案仍如期送本鄉代表會，而該會以本所課室主管未與會為由，將本鄉本年度總預算案濫刪、亂除，致面目全非、慘不忍睹。原送審預算案金額三七一、三一五、○○○元被刪除一八五、八六○、九二五元，刪除率達百分之五○餘"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
    "證據句":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請 貴院大法官解釋惠復。"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同條第五項",
    "證據句": "是否違反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五項，請 貴院解釋惠復。"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證據句": "（一）查地方制度法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其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證據句":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證據句": "（一）查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證據句":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五條第八項之規定辦理。"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證據句": "大開殺戒的刪除預算是否違反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之情。"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五項",
    "證據句":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協商機關應逕為決定，但縣府不敢逕為決定"
   }
  ],
  "疑義": "一、【相關文件】含二件聲請書（台中市議會、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及台中市議會聲請書所附之附件一（張德榮議員申請函）、附件二（台中市議會函）、附件三（內政部函）全文，`文件類型` 分列五筆；其餘附件（預算節本、組織規程、縣政府函影本等）僅有名稱而無全文。　二、`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欄為單值字串而本件有二聲請機關，本欄以頓號連接二者之逐字節錄，連接符號係本表所加，記明備查。　三、`主張要旨` 四筆：前三筆為台中市議會（壹、貳兩部分），第四筆為雲林縣林內鄉公所；本欄無法逐份歸屬到各該文件，記明備查。　四、`聲請人所引` 收二件聲請書及其附件所引之法規；其中「同條第五項」為承前省略（承接同句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依逐字鐵律照錄未還原。"
 },
 "E": {
  "聲請人姓名":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張廖貴專",
    "身分描述": "法定代理人",
    "證據句": "聲 請 人：台中市議會\n\n法定代理人：張廖貴專"
   },
   {
    "姓名": "張廖貴專",
    "身分描述": "台中市議會議長",
    "證據句": "台中市議會議長 張廖貴專"
   },
   {
    "姓名": "張德榮",
    "身分描述": "市議員",
    "證據句": "市議員 張德榮"
   },
   {
    "姓名": "陳 河 山",
    "身分描述": "鄉長",
    "證據句": "鄉長 陳 河 山"
   },
   {
    "姓名": "黃 主 文",
    "身分描述": "部長",
    "證據句": "部長 黃 主 文"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長"
   },
   {
    "姓名": "劉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和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澤鑑",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林永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施文森",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孫森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計男",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曾華松",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董翔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慧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戴東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蘇俊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越欽",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在全",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n　　　　　　　　大法官　劉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n　　　　　　　　　　　　林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n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n　　　　　　　　　　　　蘇俊雄　黃越欽　謝在全",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填空陣列：二聲請人均為機關（台中市議會、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非自然人。　二、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代表、鑑定人、法庭之友均無記載，填空陣列。（內政部雖為爭議之他方，惟本件無言詞辯論，原文亦未載到庭之關係機關代表。）　三、其他載明人物五筆，均屬 v2.2 §1 例示之「聲請機關內部承辦人或提案人」與「聲請機關首長署名」型態：張廖貴專（台中市議會法定代理人，另於附件二署名為「台中市議會議長」，二種寫法各成一筆並附各自證據句，做人物分析時須依姓名去重）、張德榮（市議員，即本案之提案人）、陳河山（雲林縣林內鄉鄉長）、黃主文（內政部部長，附件三函之署名）。姓名依 v2.3 十一之限制照原文填，「陳 河 山」「黃 主 文」保留原文空格未正規化。　四、主筆大法官填 null：釋字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　五、【v2.3 十一】參與大法官取自解釋文末之署名列，計 16 筆；主席為院長翁岳生，`是否主席` 填 true、`職銜原文` 填「院長」（原文作「院　長」，已去除排版用之全形間隔）；其餘 15 筆職銜原文均為「大法官」，「吳　庚」已去除排版空格填「吳庚」。署名列中之「劉」「林」二字在卡片原文為 CJK 相容漢字（U+F9C7、U+F9F4），本欄姓名係自卡片原文切片產生，未做字元正規化。　六、迴避大法官填空陣列：原文無迴避記載。　v2.6 升級：`關係人`（v2.5 §31）空陣列——本件依大審法審理，無憲訴法之關係人；`未參與評議大法官`（v2.6 §38）空陣列、`評議人數` 各欄 null——原文無相關記載；`主筆大法官` 改為陣列，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填空陣列。"
 },
 "未讀區塊": [
  {
   "區塊": "二件聲請書之其餘附件（台中市政府預算節本、台中市政府組織規程、雲林縣政府與林內鄉公所往來函影本等）",
   "原因": "卡片僅收附件一至三全文，其餘附件僅有名稱清單而無內容"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