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585",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
        "S碼": "S1",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本件係因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
    ],
    "聲請日期":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證據句": "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受理。"
    },
    "確定終局裁判":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暨真調會條例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所為之聲請",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上開事項均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有關，而其行使職權適用真調會條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受理。"
    },
    "言詞辯論": {
      "有無": 1,
      "日期原文": "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九日",
      "證據句": "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稱真調會）指派代表，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暨關係機關立法院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九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關係機關監察院、法務部、內政部指派代表，並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
    "鑑定人或專家": [
      {
        "姓名或機關": null,
        "身分描述": "法律學者",
        "證據句": "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1,
      "結果": "未論",
      "證據句":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雖非憲法所不許，惟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
    },
    "疑義": "一、聲請人一筆：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依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S 碼依既有批次就立法委員聲請案之口徑填 S1（聲請主體為立法委員個人之集合而非立法院此一機關），`多人合稱` 標 1。原文無序號，`序號` 與各層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律留空。二、聲請日期：解釋文、理由書與事實摘要均未載聲請之年月日，`聲請日期` 填空陣列。三、確定終局裁判與原因案件：本件為機關（立法委員）聲請之抽象法規範審查，無確定終局裁判，二欄填空陣列。四、受理範圍：本庭僅就受理為積極認定，未有不受理部分，`不受理者` 與 `不受理理由` 填 null；全文無以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規定之記載，`一併審查`（v2.4 二十）填空陣列。五、言詞辯論：分兩階段舉行（暫時處分部分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本案部分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九日），`日期原文` 為單值欄位，以分號並列二者（已知缺口：單值欄位不足）。六、鑑定人或專家：原文兩度載明「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惟未載任何姓名，依鐵律 1 不推定，`姓名或機關` 填 null，僅保留身分描述；關係機關監察院、法務部、內政部指派之代表亦未載姓名，不列本欄。七、併案審理：全文無併案字樣，`是否` 填 null。八、暫時處分（v2.4 十九）：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原文稱急速處分），`有無聲請` 填 1；本庭認「雖非憲法所不許，惟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既非准許亦非駁回，`結果` 填「未論」。　【v2.5 §34】`聲請而未回應者` 空陣列：解釋文就真調會條例逐條項為十三項宣告，並於理由書末明示「本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依其法的確信而為解釋，原不受聲請人及關係機關所為關於法適用意見之拘束」，聲請人所列各項爭點均獲回應，無明白請求而本庭通篇未置一詞者。`暫時處分` 既有判斷（有聲請、未論——本案業經作成解釋而無須審酌）未更動。"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茲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下稱真調會條例），有關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稱真調會）之組織、職權範圍、行使調查權之方法、程序與強制手段等相關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意旨，分別指明如下：",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四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三、同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其中「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係指「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之指揮監督」之意；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關於真調會委員除名之規定，並非排除立法院對真調會委員之免職權，於此範圍內，核與憲法尚無違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三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六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七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八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九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十三、同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逾越立法院之調查權限，並違反比例原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至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為尊重被借調人與其所屬機關，其借調應經被借調人與其所屬機關之同意；被借調至真調會協助調查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於借調期間，雖仍具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之身分，但基於立法院調查權之屬性，自不得行使其原有身分依法所得行使之檢察權，乃屬當然之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二、同條例雖未規定真調會委員之任期，惟於符合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之範圍內，尚不生違憲問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於符合預算法令規定範圍內，亦不生違憲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七、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及監察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其中關於向監察院報告部分，與憲法機關各有所司之意旨不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同條第二項關於管轄權之規定亦失所附麗。"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六、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四、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之規定，以「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為除名事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六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四十一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null,
        "證據句": "亦未牴觸憲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
        "條文": "憲法第三十七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null,
        "證據句": "亦未牴觸憲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
        "條文": "憲法第十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null,
        "證據句": "且其限制亦非調查真相之必要手段，違反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
      {
        "條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比例原則",
        "證據句": "以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
      {
        "條文": "憲法第八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人身自由",
        "證據句": "如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
      {
        "條文": "憲法第十一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消極不表意自由",
        "證據句":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
      },
      {
        "條文": "憲法第十二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秘密通訊之自由",
        "證據句": "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之秘密通訊之自由"
      },
      {
        "條文": "憲法第十五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營業秘密",
        "證據句": "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營業秘密"
      },
      {
        "條文": "憲法第二十二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隱私權",
        "證據句":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０九號、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九項",
        "目的正當":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手段適合":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必要性": {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強制權力之必要範圍；且其限制亦非調查真相之必要手段，違反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
        "狹義比例":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證據句": "至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權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賦予真調會或其委員得依其裁量為限制相關人員出境之強制處分權，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強制權力之必要範圍；且其限制亦非調查真相之必要手段，違反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項",
        "目的正當":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手段適合":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必要性":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狹義比例":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證據句": "至其對人民受憲法所保障權利之限制是否為達成調查真相目的之必要手段，因其規範內容欠缺明確，尚難論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不符合",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明確性",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是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均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
      {
        "原則名稱": "正當法律程序",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是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均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
      {
        "原則名稱":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以上各該規定，均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憲法基本規範。"
      },
      {
        "原則名稱": "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乃針對個案所制定之再審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且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應非憲法之所許。"
      },
      {
        "原則名稱": "民主原則",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證據句":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證據句":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四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其中「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係指「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之指揮監督」之意；於此範圍內，核與憲法尚無違背",
        "證據句": "三、同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其中「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係指「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之指揮監督」之意；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關於真調會委員除名之規定，並非排除立法院對真調會委員之免職權，於此範圍內，核與憲法尚無違背。"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三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六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七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八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十二、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九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十三、同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逾越立法院之調查權限，並違反比例原則。……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其借調應經被借調人與其所屬機關之同意；被借調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於借調期間不得行使其原有身分依法所得行使之檢察權",
        "證據句": "至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為尊重被借調人與其所屬機關，其借調應經被借調人與其所屬機關之同意；被借調至真調會協助調查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於借調期間，雖仍具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之身分，但基於立法院調查權之屬性，自不得行使其原有身分依法所得行使之檢察權，乃屬當然之理。"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於符合預算法令規定範圍內，亦不生違憲問題",
        "證據句": "二、同條例雖未規定真調會委員之任期，惟於符合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之範圍內，尚不生違憲問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於符合預算法令規定範圍內，亦不生違憲問題。"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任期部分於符合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之範圍內尚不生違憲問題；關於向監察院報告部分，應予檢討修正",
        "證據句": "二、同條例雖未規定真調會委員之任期，惟於符合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之範圍內，尚不生違憲問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於符合預算法令規定範圍內，亦不生違憲問題。……七、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及監察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其中關於向監察院報告部分，與憲法機關各有所司之意旨不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亦失所附麗",
        "證據句": "同條第二項關於管轄權之規定亦失所附麗。"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六、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除名規定於不排除立法院免職權之範圍內核與憲法尚無違背；惟以「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為除名事由部分應予檢討修正",
        "證據句": "三、同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其中「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係指「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之指揮監督」之意；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關於真調會委員除名之規定，並非排除立法院對真調會委員之免職權，於此範圍內，核與憲法尚無違背。……四、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之規定，以「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為除名事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證據句":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
      {
        "系爭規定":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十六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證據句":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6",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1,
      "課予立法義務證據句": "四、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之規定，以「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為除名事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明示救濟證據句": null,
      "警告性": 0,
      "警告性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客體型態（v2.3 十二）：本件兼有「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與「就真調會條例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二項聲請，主文與理由書之主體係逐條就真調會條例為違憲或合憲宣告，故 `客體型態` 填主要者「合憲性審查」，憲法疑義解釋部分（立法院調查權之有無與範圍）於此記明。二、系爭規定與結論之切分：依 v2.1 一律以「法規名稱＋條＋項」為一筆，不以款或主文項次切分，共二十筆。第四條、第十六條無項次，以條為一筆。`客體種類`（v2.4 十八）全部為「法規範」。三、`結論` 之 R 碼：主文十七明示「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六項所涉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均歸 R1；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主文一）、第四條（主文三）、第十一條第二項（主文二）、第九條第一項（理由書）均為附加限縮或補充解釋始屬合憲，歸 R5；第十二條第一項與第十五條第一項同一條項內兼有合憲宣告與「應予檢討修正」之違憲宣告，依 v2.1 之切分規則仍為一筆並歸 R6。四、口徑衝突記明（新）：第八條第八項前段經主文十一宣告違憲並依主文十七即時失效（R1），後段則經主文十二命「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R3），二者同屬違憲宣告而無合憲宣告，碼表 v2.1 之 R6 規則僅就「違憲與合憲並存於同一項」設計，未涵蓋「R1 與 R3 並存於同一項」之情形；本件依「最主要處分」原則歸 R1，並於此記明後段實際處分為檢討修正。五、第十三條第二項未見於主文，理由書僅稱「同條第二項關於管轄權之規定亦失所附麗」，係隨第十三條第一項失效而失所附麗，歸 R1 並記明其非主文明示之處分。六、第九條第一項亦未見於主文，理由書就其借調程序與被借調檢察官之權限為合憲性之限縮說明，歸 R5，同記明其非主文明示之處分。七、`全案主要處分R碼`：主文同時含即時失效之違憲宣告與多項合憲（含合憲性解釋）宣告，歸 R6。八、審查基準九筆：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為真調會委員任命規定之審查依據；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為第八條第九項限制出境規定之審查依據；憲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為本庭列舉之受限制基本權利依據。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係用以說明立法院、監察院及本院之職權而非審查系爭規定之基準，改列 C 層 `引用法規`，於此記明。九、審查標準：全文無「嚴格」「中度」「寬鬆」「合理關聯」「加強審查」「提高審查密度」等層級用語，填「未明示」，`原文用語` 留 null。十、比例原則：本庭僅就第八條第九項禁止出境規定認定「其限制亦非調查真相之必要手段」，`必要性` 填「不符合」；另就第八條第四項、第六項明示「因其規範內容欠缺明確，尚難論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故目的正當、手段適合、狹義比例三階段均填「未論」。十一、其他審查原則五筆：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均有明示之不符合結論；民主原則僅見於本庭所立之一般要求而未就系爭規定作成結論，填「未論」。理由書另有「保全制度……當屬法律保留範圍」一語，係就釋憲程序之保全制度而發，非對系爭規定之法律保留審查，不列本欄。十二、附隨命令：主文四、七、九、十二共四處命「應予檢討修正」「應予適當修正」「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課予立法義務` 標 1，`期限原文` 原文未定期限故填 null；無救濟指示，`明示救濟` 0；各該規定均已被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盡相符（R3 性質）而非「現尚合憲但趨於違憲」之警告，`警告性` 填 0。　【v2.6 §32】`審查標準` 改為陣列一筆，標準仍「未明示」：本件以權力分立與制衡、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為主要審查工具，通篇無修飾本庭審查行為之層級用語，既有判斷未更動。【v2.6 §39】`比例原則` 改為陣列二筆（逐系爭規定）：第一筆為第八條第九項禁止出境規定，本庭明示「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強制權力之必要範圍；且其限制亦非調查真相之必要手段」，屬必要性審查之否定，`必要性` 填「不符合」，其餘三階段未分別論述填「未論」；第二筆為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項，本庭明示「因其規範內容欠缺明確，尚難論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四階段均填「未論」，係本庭明示拒為判斷而非未提及，記此。`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不符合」（全案確有一項系爭規定經宣告違反比例原則）。`其他審查原則.結論` 未新增「無涉」筆數：理由書之「與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無涉」係就憲法條文而非就某一憲法原則所為，不合 v2.4 §21 之要件；「尚不生違憲問題」係合憲結論之表述而非「不生○○原則問題」，亦不改碼。`結論[]` 二十筆之 `客體種類` 於 v2.4 已填「法規範」，本次複核無誤未更動。"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
        "關係": "補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四六一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四六一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五０九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０九號、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０九號、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逾越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對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所設定之範圍"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與憲法第七十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四號、第三九一號解釋牴觸"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與憲法第七十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四號、第三九一號解釋牴觸"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六十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件聲請人行使憲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立法權"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九十五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九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七十八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非謂其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即已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或其他犯罪之構成要件"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非謂其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即已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或其他犯罪之構成要件"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五十二條",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顯然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而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四十一條",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真調會委員任命方式完全剝奪總統之人事任命權，違反憲法第四十一條而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八十條",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已經侵犯審判獨立之核心，明顯違反憲法第八十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七十條",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與憲法第七十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四號、第三九一號解釋牴觸"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顯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六十三條",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對國家重要事項可以行使立法權"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預算法第七十條第三款",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有預算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及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為法源依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可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以下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引用釋憲` 九筆。釋字第三二五號在本文中有兩種關係（本庭明示「應予補充」，另援引為論據），依 v2.2 §9 分列兩筆，做網絡分析時須依 `字號原文` 去重；另有一筆出處為聲請意旨者，字號寫法為「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與本庭論理段之「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不同，依 v2.2 §10 逐字照錄。二、`引用法規`：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同時見於本庭論理（已列 B 層 `審查基準`）與聲請意旨，本欄僅收出處為聲請意旨或關係機關主張之筆數，避免與 `審查基準` 重複；跨層去重在併檔階段處理。三、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三者僅出現於系爭條文（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六項）之引文中，非本庭或當事人獨立援引之法規，不列本欄。四、`引用判例決議`、`引用公約`、`引用外國法` 均為空陣列：理由書「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為英文法學用語而未指明國別或法域，依鐵律 1 不列 `引用外國法`，於此記明。五、本案無【相關文件】之聲請書全文，聲請人所引之解釋與法規均係經本文「聲請人主張略稱」段摘述，依 v2.1 之 `出處` 欄區辨為「聲請意旨」，不填入 D 層。　【v2.5 §26／v2.6 §35】`引用函釋`、`引用行政規則` 均為空陣列：既有 `引用法規` 十八筆逐筆複核（憲法及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刑法、預算法、行政程序法）均為憲法性文件或法律，無以「函」「令」「釋示」為名者，亦無要點、注意事項、作業基準或須知；關係機關主張中所提「真調會工作要點」係關係機關就未來得訂定之行政規則所為之假設性陳述，原文未指涉任何已存在並經引用之具體行政規則，不入 `引用行政規則`，記此。"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事實摘要",
        "原文標題": "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
    "主張要旨": [
      {
        "要旨": "立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之真調會條例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之權限，就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就該條例是否牴觸憲法聲請解釋。",
        "證據句": "本件係因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為立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下稱真調會條例），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限，爰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就通過之真調會條例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
      },
      {
        "要旨": "同時聲請於本案作成解釋前核發急速處分，宣告真調會條例暫時停止適用。",
        "證據句": "同時聲請於本案作成解釋前核發急速處分，宣告真調會條例暫時停止適用。"
      }
    ],
    "事實背景": {
      "摘要": "本件經大法官議決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應予受理；聲請核發急速處分部分依大審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知聲請人代表、訴訟代理人及關係機關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指派代表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通知聲請人代表、訴訟代理人及關係機關立法院指派代表與訴訟代理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九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關係機關監察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指派代表、選任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證據句": "本件經大法官議決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應予受理，聲請核發急速處分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指派代表，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另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立法院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九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關係機關監察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指派代表、選任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
    "聲請人所引": [],
    "疑義": "一、本件【相關文件】僅有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之事實摘要一份，無聲請書、機關函文或附件全文，`文件類型` 僅一筆。二、`聲請人所引` 填空陣列：事實摘要未引任何解釋、判例、法規、公約或外國法；聲請人於本文「聲請人主張略稱」段所引者，依 v2.1 之 C 層 `出處` 欄區辨為「聲請意旨」，不重複填入本層。三、`主張要旨` 二筆與 `事實背景` 均逐字取自事實摘要。"
  },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柯建銘",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本件係因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
        "姓名": null,
        "身分描述": "法律學者",
        "證據句": "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林永謀",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和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在全",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賴英照",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余雪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曾有田",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廖義男",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仁壽",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徐璧湖",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彭鳳至",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子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宗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玉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林永謀\n　　　　　　　　大法官　王和雄　謝在全　賴英照\n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n　　　　　　　　　　　　楊仁壽　徐璧湖　彭鳳至\n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迴避大法官": [
      {
        "姓名": "翁岳生",
        "證據句": "（翁岳生大法官、城仲模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
      {
        "姓名": "城仲模",
        "證據句": "（翁岳生大法官、城仲模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一筆：柯建銘，為九十三位聲請立法委員之領銜人，其餘九十二人姓名原文未載，依鐵律 1 不推定、不補列。二、訴訟代理人：理由書與事實摘要均載「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惟未載任何姓名，依鐵律 1 填空陣列，於此記明原文確有訴訟代理人到庭。三、關係機關代表：關係機關真調會、立法院、監察院、法務部、內政部均有指派代表到庭，惟原文未載姓名，填空陣列，同記明。四、鑑定人或專家一筆：原文載「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選任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未載姓名，`姓名` 填 null，`身分描述` 逐字取「法律學者」。五、法庭之友：原文無記載，填空陣列。六、主筆大法官：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填 null。七、參與大法官（v2.3 十一）計 13 筆：署名列作「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林永謀」，主席之職銜原文為「大法官」而非「院長」（時任院長翁岳生迴避本案），`職銜原文` 依原文填「大法官」，`是否主席` 就林永謀填 true。姓名已依碼表去除排版空格與全形間隔，係程式自署名列切分。八、迴避大法官二筆：翁岳生、城仲模，證據句為署名列末之括號記載（v2.3 十一）。九、其他載明人物（v2.4 二十五）：全文除聲請人領銜人與參與、迴避大法官外，無其他經原文載明姓名之自然人，填空陣列。　【v2.5 §31】`關係人` 空陣列：本件為大審法時期，尚無憲訴法之關係人制度；到庭之真調會、立法院、監察院、法務部、內政部均係關係機關（原文未載代表姓名），法律學者已入 `鑑定人或專家`，`其他載明人物` 原即空陣列，無法人團體須移入。【v2.6 §38】`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空陣列、`評議人數` 三欄均 null：本件署名列末雖載翁岳生、城仲模二位大法官迴避審理，惟迴避與「拒絕參與評議」性質不同，仍留於 `迴避大法官`；原文未載現任總額或實際評議人數。【v2.5 §30】`主筆大法官` 改為空陣列（原值 null，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
  },
  "未讀區塊": [
    {
      "區塊": "意見書 3 篇（585 抄本、許大法官玉秀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許大法官宗力部分不同意見書）",
      "原因": "卡片【意見書清單】僅列標題，載明「全文不入卡片」；意見書亦不在本手冊標註範圍"
    },
    {
      "區塊": "聲請書及其附件全文",
      "原因": "本件為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案件，官網【相關文件】僅收大法官書記處整理之事實摘要，未收聲請書全文"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