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586",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林學０",
    "S碼": "S1",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一）聲請人林學０係三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該等公司與同案另三聲請人於八十七年間取得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
   },
   {
    "序號": "",
    "稱謂原文": "林清０",
    "S碼": "S1",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二）另案聲請人林清０等與其他四家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間取得優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代理人：陳　峰　富　律師\n\n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證據句": "會計師：葉維惇\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乃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相關部分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二號確定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D碼": "D1",
    "證據句": "茲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二號確定判決（附件一）適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87）台財證（三）第○二八五三號令修正發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附件二），維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科處聲請人罰鍰之行政處分"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三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1",
    "證據句":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三號\n\n上　訴　人　林　清　○　住（略）\n\n林　靜　○　住（略）\n\n林　靜　○　住（略）"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八六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三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八六號        （一）－2"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二三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四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二三號        （一）－3"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四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五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四號        （一）－4"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七七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六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七七號        （一）－5"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七九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七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七九號        （一）－6"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八九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八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八九號        （一）－7"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九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        （一）－8"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一○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號        （一）－9"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一八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一一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一八號        （一）－10"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九六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一三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九六號        （一）－11"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八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一四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八號        （一）－12"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七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一五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七號        （一）－13"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四三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一六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四三號        （一）－14"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七四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一七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七四號        （一）－15"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二四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一八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二四號        （一）－16"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四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一九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四號        （一）－17"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四八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二○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四八號        （一）－18"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二一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        （一）－19"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二三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二二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二三號        （一）－20"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二五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        （一）－21"
   },
   {
    "案號原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三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D碼": "D4",
    "證據句":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三）第○○○一二八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三號        （一）－22"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null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1,
   "證據句": "（二）另案聲請人林清０等與其他四家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間取得優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聲請人、聲請日期、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依據均取自【相關文件】（事實摘要與二件解釋憲法聲請書）；解釋文與理由書均未載聲請人。本件為二件聲請案合為一則解釋，事實摘要以（一）（二）分列，故聲請人填二筆（組）：第一筆稱謂原文取事實摘要首次出現之寫法「林學０」（用全形零，聲請書標題與具狀人欄則作「林學○」，屬同一人之不同寫法，依 E 層規則以首見寫法為準，其餘寫法記於 E 層疑義）；第二筆同理取「林清０」。二筆均標多人合稱 1：第一筆之聲請書標題為「抄林學○等四人解釋憲法聲請書」、具狀人為林學○、林維○、林勝○、柯賴○○共四人；第二筆之聲請書標題為「抄林清○等三人解釋憲法聲請書」、聲請人為林清○、林靜○、林靜○共三人（二位聲請人之遮罩姓名相同，原文如此，不還原）。原文未給聲請人序號，故序號欄留空，各層之「對應聲請人序號」改填本檔聲請人陣列之位次（1 或 2），沿用釋字0666 之作法。聲請日期：原文未書「聲請日期」字樣，二筆均取各該聲請書末尾之具狀年月日，記明備查。聲請依據：二件聲請書均書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據句取第一件之敘明句。確定終局裁判共 23 筆：第一筆為聲請人一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二號（D1，聲請書首句同時出現案號與「聲請人」且文義指明係維持科處聲請人罰鍰之判決）；其餘 22 筆取自聲請人二聲請書「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之對照表（原文另稱「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三號等共二十八件（詳如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所列，其中六件尚在審理中）確定終局判決」，對照表中六件記為「起訴審理中」「上訴審理中」而無案號，故可具名者為 22 件，其中第二一四八號重複出現五列，已依案號去重）。第一六八三號標 D1（附件（一）之1 之判決首載案號與上訴人林清○、林靜○、林靜○，即聲請人二之三人）；其餘 21 筆原文僅見於對照表列，可確定屬聲請人二這一組（較全案七位聲請人為小之真子集）但無從確定組內何人，依 C14 標 D4。併案審理標 1：原文未用「併案」二字，係依事實摘要以（一）（二）分列二案、並於第二案冠以「另案聲請人」，且二案合為同一則解釋為據，證據句即該「另案聲請人」句，記明此係就原文明示文字所為之歸類。受理範圍、言詞辯論、原因案件、鑑定人、法庭之友：原文均未載，依鐵律 1、3 填 null 或空陣列。（v2.6）本件為大審法時期案件，當時無暫時處分制度，原文亦未論及，暫時處分之有無聲請填null、結果填未論。原文無以重要關聯性一併審查者，亦無聲請而未回應者。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三條第二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惟該要點第三條第二款：「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表決權股份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公司或擔任過半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總經理之公司取得股份者」亦認定為共同取得人之規定及第四條相關部分，則逾越母法關於「共同取得」之文義可能範圍，增加母法所未規範之申報義務，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資訊自主權與財產權之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四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惟該要點第三條第二款：「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表決權股份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公司或擔任過半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總經理之公司取得股份者」亦認定為共同取得人之規定及第四條相關部分，則逾越母法關於「共同取得」之文義可能範圍，增加母法所未規範之申報義務，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資訊自主權與財產權之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法律保留原則",
    "證據句":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資訊自主權",
    "證據句": "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資訊自主權與財產權之限制"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財產權",
    "證據句": "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資訊自主權與財產權之限制"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保留原則",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三條第二款",
    "客體種類": "行政規則",
    "R碼": "R2",
    "失效安排原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證據句": "惟該要點第三條第二款：「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表決權股份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公司或擔任過半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總經理之公司取得股份者」亦認定為共同取得人之規定及第四條相關部分，則逾越母法關於「共同取得」之文義可能範圍，增加母法所未規範之申報義務，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資訊自主權與財產權之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四條",
    "客體種類": "行政規則",
    "R碼": "R2",
    "失效安排原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證據句": "惟該要點第三條第二款：「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表決權股份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公司或擔任過半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總經理之公司取得股份者」亦認定為共同取得人之規定及第四條相關部分，則逾越母法關於「共同取得」之文義可能範圍，增加母法所未規範之申報義務，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資訊自主權與財產權之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2",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0,
   "證據句":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疑義": "系爭規定二筆：主文宣告失效者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相關部分。第一筆之逐字原文為「該要點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筆為「及第四條相關部分」，均係承前省略，依 v2.1／v2.2 七還原為完整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還原依據為解釋文同段前文所載之要點全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逐字依據見證據句。第二筆之「相關部分」為主文之限定語，未併入名稱欄。結論切分：v2.1 定切分單位為「法規名稱＋條＋項」、不以款切分，惟本件受審查客體為行政規則之「條、款」而無「項」層級，且主文僅就第三條之第二款宣告失效（第三條第一款未受宣告），若併為「第三條」一筆將使未受宣告之第一款一併被記為失效，故從既往批次之實作（如釋字0431 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6款」）保留款別，成二筆。此處與 v2.1 字面有出入，記明備查。R 碼：主文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係違憲併定期失效，依衝突規則 C2 一律歸 R2，不歸 R1。全案二筆均為 R2，故全案主要處分 R 碼亦為 R2。審查基準：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為明示之審查依據；「資訊自主權」與「財產權」原文僅書「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資訊自主權與財產權之限制」而未載憲法條號，依鐵律 1 不補條號，條文欄填 null。審查標準：解釋文與理由書均未出現修飾本庭審查行為之層級用語（嚴格／中度／寬鬆／合理關聯），依 v2.2 五歸未明示，原文亦無可資填入原文用語之句。比例原則四階段：本庭之論理係以「逾越母法文義可能範圍、增加母法所未規範之申報義務」認定違反法律保留，未進行比例原則之階段審查，四階段均填未論（聲請書所提比例原則屬聲請意旨，見 D 層）。其他審查原則僅列法律保留原則一筆；聲請人另主張「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本庭未採為審查原則，依鐵律 5 不列。附隨命令：主文未命立法或行政機關檢討修正、亦未明示救濟，僅有定期失效之期限，故課予立法義務 0、警告性 0，期限原文填「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客體型態為合憲性審查：本件係人民依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命令聲請違憲審查，主文並為違憲失效之宣告。（v2.6）審查標準改陣列，全案未明示；比例原則改陣列，本庭未分階段論述，填空陣列並以整體結論記未論；結論二筆之客體種類依 v2.5 §27 為行政規則（原文明示系爭要點係「解釋性行政規則」）。",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第二一六號、第四０七號等號解釋闡明在案"
   },
   {
    "字號原文": "第二一六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第二一六號、第四０七號等號解釋闡明在案"
   },
   {
    "字號原文": "第四０七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第二一六號、第四０七號等號解釋闡明在案"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理由書",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雖對人民之資訊自主權有所限制（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增訂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三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後更名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同法第三條，為當時之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未依法併同申報而成為母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處罰之對象"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未依法併同申報而成為母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處罰之對象"
   }
  ],
  "引用行政規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三條第二款",
    "發布機關":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後更名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惟上開要點第三條第二款：「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表決權股份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公司或擔任過半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總經理之公司取得股份者」亦認定為共同取得人之規定及第四條相關部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四條",
    "發布機關":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後更名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惟上開要點第三條第二款：「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表決權股份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公司或擔任過半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總經理之公司取得股份者」亦認定為共同取得人之規定及第四條相關部分"
   }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v2.1 C 層收錄範圍】本層只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相關文件】二件聲請書及其附件判決中所引之解釋、法規與美國法，一律填入 D 層之聲請人所引，不入本層。【v2.2 十】引用釋憲第二、三筆之字號原文為理由書之承前省略寫法「第二一六號」「第四０七號」（第三筆之「０」為全形零，原文如此，不正規化），依既往批次作法（如釋字0463、0479）字號原文逐字照錄不還原，其所承之全稱見同筆證據句「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第二一六號、第四０七號等號解釋闡明在案」。【v2.2 七】引用法規第二筆「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係還原自「依同法第三條」，第三、四筆係還原自「母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還原依據為同段所書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與「同法」「母法」之指涉，逐字依據見各該筆證據句。憲法第二十三條已列 B 層審查基準，依釋字0555 之作法不重複列為引用法規。系爭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為受審查客體，列 B 層，不列引用法規。卡片首欄「相關法條（官網欄位，供參）」非解釋原文，不採為引用來源。本文未引判例、決議、院字、院解字、公約或外國法。（v2.6 §35）本件系爭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原文明示為「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本庭於解釋文及理由書中逐字引錄之審查客體，依 v2.6 第三十五點及既有各批就審查客體型行政規則之做法列入引用行政規則二筆，發布機關依原文「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後更名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填列。本件無以「函」「令」「釋示」為名之行政函釋，引用函釋填空陣列。"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事實摘要",
    "原文標題": "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林學○等四人解釋憲法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林清○等三人解釋憲法聲請書"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附件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二號"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附件（一）之1）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三號"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林學○等四人；林清○等三人",
  "主張要旨": [
   {
    "要旨": "確定判決所適用之申報事項要點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
    "證據句": "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有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之疑義"
   },
   {
    "要旨": "申報要點第二項至第五項實質上就科處行政罰鍰之構成要件為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不予適用",
    "證據句": "故系爭申報要點第二項至第五項實質上已是對科處人民行政罰鍰之構成要件作出規定，揆諸前開說明，難謂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暨其所揭櫫之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無牴觸，自即日起應不予適用。"
   },
   {
    "要旨":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僅及於「應行申報之事項」，不及於共同取得之構成要件",
    "證據句": "揆諸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授權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規範者，僅限申報義務內容之「應申報事項」而不及於「該申報之構成要件」"
   },
   {
    "要旨": "「共同取得」之構成要件、內容與範圍未經法律明定或具體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暨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屬無效",
    "證據句": "查「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共同取得股份構成要件之規定，並未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卻逕以行政命令訂定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暨「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致聲請人等於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應屬無效。"
   },
   {
    "要旨": "主管機關假訂定應行申報事項之名，於要點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共同取得之構成要件，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並侵害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
    "證據句": "而原處分機關竟假訂定「應行申報之事項」之名，擅自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共同取得股份之構成要件、內容與範圍"
   }
  ],
  "事實背景": {
   "摘要": "聲請人等被主管機關認定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共同取得人，因未於取得後十日內公告並申報、其後持股增減變動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亦未公告申報，遭依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不服循序爭訟遭駁回確定後聲請解釋。",
   "證據句": "均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認定屬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之「共同取得人」，未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規定，於取得後十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應行申報事項，其後累計增減變動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亦未依規定公告並申報，乃依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聲請人等分別處以罰鍰。聲請人等不服，經行政訴訟駁回"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
    "證據句": "亦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明白揭示"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理由書",
    "證據句": "惟其內容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理由書及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闡釋"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
    "證據句": "惟其內容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理由書及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闡釋"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大法官於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第三九四號解釋、第四○二號解釋",
    "證據句": "大法官於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第三九四號解釋、第四○二號解釋亦一再闡明斯旨"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四號、第四○三號解釋",
    "證據句": "參酌前述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四號、第四○三號解釋所一再闡明之意旨"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及第三二四號解釋",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及第三二四號解釋即係根據此原則而為解釋"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對此闡釋甚明"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證據句":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之意旨，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大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文",
    "證據句": "復為　大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文所闡明"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大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號、第三九四號及第四○二號解釋文",
    "證據句": "此參諸大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號、第三九四號及第四○二號解釋文自明"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
    "證據句": "漠視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前開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十五條",
    "證據句": "按憲法第十五條揭示「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二十二條",
    "證據句": "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
    "證據句":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證據句":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證據句": "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係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主管機關得對人民科處罰鍰之構成要件"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證據句": "亦即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所列之「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
    "證據句":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
    "證據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亦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
    "證據句":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
    "證據句":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
    "類型": "外國法",
    "內容原文": "美國證券交易法",
    "證據句": "按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立法目的，係仿照美國證券交易法對擬參與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之個人或公司加以規範。而美國證券交易法對股份持有人之界定，採所謂「實質持有人」概念"
   }
  ],
  "疑義": "本件【相關文件】含事實摘要一件、解釋憲法聲請書二件及其所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影本，故文件類型填五筆；附件判決非聲請書本身，依碼表無對應類型，歸「其他」並逐字記其標題。聲請機關或聲請人一欄為單一字串，本件有二組聲請人，故以分號並列二件聲請書標題所載之「林學○等四人」與「林清○等三人」（各為原文之連續字串），非單一逐字節錄，記明備查。主張要旨與聲請人所引均涵蓋二件聲請書；第一件聲請書之附件一（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二號判決）中兩造之主張、第二件聲請書之附件（一）之1（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三號判決）中上訴人之主張，係行政訴訟當事人於原因案件之主張，非聲請人於釋憲程序之主張，未列入主張要旨。聲請人所引之解釋字號寫法不一（「司法院釋字第○號」與「大院釋字第○號」併存，且第四○二號、第四○三號於不同段落分別出現），依 v2.2 十逐字照錄不擇一、不正規化。聲請書另引學者見解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等，因非解釋、法規、外國法三類之核心引用或僅為附帶提及，擇其具論證作用者列入，其餘從略，記明備查。（v2.6 §36）聲請人所引之類型碼域對齊 C 層後逐筆重新歸碼，本件11筆解釋、10筆法規、1筆外國法於新碼域下均維持原碼，無改碼者。"
 },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林學０",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一）聲請人林學０係三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
   {
    "姓名": "林維○",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具狀人：林學○\n\n林維○\n\n林勝○\n\n柯賴○○"
   },
   {
    "姓名": "林勝○",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具狀人：林學○\n\n林維○\n\n林勝○\n\n柯賴○○"
   },
   {
    "姓名": "柯賴○○",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具狀人：林學○\n\n林維○\n\n林勝○\n\n柯賴○○"
   },
   {
    "姓名": "林清０",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證據句": "（二）另案聲請人林清０等與其他四家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間取得優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
   },
   {
    "姓名": "林靜○",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證據句": "聲請人：林清○\n\n林靜○\n\n林靜○"
   },
   {
    "姓名": "林靜○",
    "對應聲請人序號": 2,
    "證據句": "聲請人：林清○\n\n林靜○\n\n林靜○"
   }
  ],
  "訴訟代理人": [
   {
    "姓名": "陳　峰　富",
    "是否律師": 1,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代理人：陳　峰　富　律師"
   },
   {
    "姓名": "葉維惇",
    "是否律師": 0,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2,
    "證據句": "代理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n\n會計師：葉維惇"
   },
   {
    "姓名": "陳哲宏",
    "是否律師": 1,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共同訴訟　陳哲宏　律師"
   },
   {
    "姓名": "蔡文玲",
    "是否律師": 1,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蔡文玲　律師"
   },
   {
    "姓名": "葉　維　惇",
    "是否律師": 0,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2,
    "證據句": "訴訟代理人　葉　維　惇　住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六樓"
   }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林宗勇",
    "身分描述":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代表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二號判決所載被告代表人）",
    "證據句": "被　　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n\n　　　　　設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n\n代表人　林宗勇　住同右"
   },
   {
    "姓名": "朱　兆　銓",
    "身分描述":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代表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三號判決所載被上訴人代表人）",
    "證據句": "代　表　人　朱　兆　銓　住同右"
   },
   {
    "姓名": "李明亮",
    "身分描述": "國○公司、國○投資公司、林維○、柯賴○○等人於金豪證券公司買賣中橡股票所委託之營業員",
    "證據句": "國○公司、國○投資公司、林維○、柯賴○○等人於金豪證券公司買賣中橡股票所委託之營業員同為李明亮"
   },
   {
    "姓名": "杜惠○",
    "身分描述": "國○公司、林維○、國○興業公司及林勝○等人於第一證券公司買賣中橡股票所委託之營業員",
    "證據句": "國○公司、林維○、國○興業公司及林勝○等人於第一證券公司買賣中橡股票所委託之營業員同為杜惠○"
   },
   {
    "姓名": "賴秋○",
    "身分描述": "林學○之配偶，與柯賴○○為姊妹關係",
    "證據句": "柯賴○○與林學○之配偶賴秋○為姊妹關係"
   },
   {
    "姓名": "林偉○",
    "身分描述": "林清○之子，擔任優○公司董事，並任優○椅業公司、前○公司、優○公司董事長",
    "證據句": "上訴人林清○係優美公司及優○公司董事長，其子林偉○、上訴人林靜○及林靜○擔任優○公司董事及唯一監察人"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城仲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永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和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在全",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賴英照",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余雪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曾有田",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廖義男",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仁壽",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徐璧湖",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子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宗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玉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翁岳生\n　　　　　　　　大法官　城仲模　林永謀　王和雄　謝在全\n　　　　　　　　　　　　賴英照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n　　　　　　　　　　　　楊仁壽　徐璧湖　林子儀　許宗力\n　　　　　　　　　　　　許玉秀",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本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填 null。聲請人姓名共 7 筆：聲請人一組 4 人（林學０／林維○／林勝○／柯賴○○）、聲請人二組 3 人（林清０／林靜○／林靜○，後二人之遮罩姓名相同，原文如此，不還原、不區分）。同一人不同寫法：事實摘要作「林學０」「林清０」（全形零 U+FF10），聲請書標題與具狀人欄作「林學○」「林清○」（圓圈 U+25CB）；依 E 層規則以首次出現之完整寫法為準，故姓名欄填事實摘要之寫法，另一寫法記於此。訴訟代理人 5 筆：陳　峰　富律師（第一件聲請書之代理人，姓名含排版用全形間隔，依 E 層規則除參與大法官外不得正規化，故照原文填）、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維惇（第二件聲請書之代理人，原文未書「律師」，是否律師填 0）；另三筆（陳哲宏律師、蔡文玲律師、葉　維　惇）係附件判決所載之行政訴訟訴訟代理人，非釋憲程序之代理人，記明備查；葉維惇於聲請書與附件判決中分別作「葉維惇」與「葉　維　惇」，因分屬不同身分（釋憲聲請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而分列二筆，各照原文填。關係機關代表填空陣列：本件無言詞辯論、亦無關係機關到庭或函復之記載；附件判決所載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代表人林宗勇、朱　兆　銓係原因案件被告（被上訴人）之代表人，非釋憲程序之關係機關代表，依 v2.2 一改列其他載明人物。其他載明人物另收營業員李明亮、杜惠○與親屬賴秋○、林偉○，均為原文逐字載明之自然人；李明亮於答辯意旨作「李明亮」、於判決理由作「李明○」，依首見寫法填「李明亮」，另一寫法記明於此。【v2.3 十一】參與大法官取自解釋文末署名列，計 14 筆；主席為翁岳生，其職銜原文為「大法官」（原文書「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翁岳生」，非「院長」），其餘 13 筆職銜原文亦為「大法官」（承前，署名列僅於第二行書一次「大法官」）。姓名依 v2.3 十一去除署名列之排版用全形間隔。原文無迴避記載，迴避大法官填空陣列。鑑定人與法庭之友原文未載。（v2.6）本件為大審法時期案件，無主筆大法官記載，主筆大法官改為陣列後填空陣列；無憲訴法關係人、未參與評議大法官及評議人數之記載。其他載明人物六筆均為自然人，無法人團體須移入關係人者。"
 },
 "未讀區塊": [
  {
   "區塊": "意見書（2 篇）",
   "原因": "卡片僅列意見書標題，全文不入卡片；且依本手冊範圍，意見書不在標註對象內"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