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627",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總統陳水扁先生",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就聲請人總統陳水扁先生「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
   }
  ],
  "聲請日期":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證據句":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解釋。"
  },
  "確定終局裁判":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聲請意旨主張總統行使職權，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案件審理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爭議；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部分",
   "不受理理由":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又本件聲請意旨主張總統行使職權，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案件審理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爭議；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1,
   "結果": "未論",
   "證據句":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併予指明。"
  },
  "疑義": "一、聲請人一筆：總統（S4，中央機關），稱謂原文取相關文件事實摘要之「總統陳水扁先生」。　二、聲請日期原文未載（事實摘要所載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為檢察官分案偵查日、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為法院發函日，均非聲請日）。　三、受理範圍之記載存在文義緊張：聲請人所據之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經明示「應不受理」，本庭卻仍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作成解釋，解釋文與理由書未載其受理依據，`受理者` 依鐵律填 null，記明備查。　四、`暫時處分`（v2.4 十九）：有聲請（1），結果填「未論」——本庭明示「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既非准許亦非駁回。　五、言詞辯論、鑑定人、法庭之友、併案審理全文無記載；`一併審查`、`聲請而未回應者` 均無。"
 },
 "B": {
  "客體型態": "憲法疑義解釋",
  "客體型態證據句": "爰此，聲請人主張總統行使職權，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案件審理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爭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解釋。",
  "系爭規定": [],
  "審查基準":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
    "條文": "憲法第五十二條",
    "證據句":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為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其他審查原則": [],
  "結論": [
   {
    "系爭規定": null,
    "客體種類": "其他",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8",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1,
   "課予立法義務證據句": "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明示救濟證據句": null,
   "警告性": 0,
   "警告性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客體型態` 填「憲法疑義解釋」：本件客體為憲法第五十二條本身之涵義（總統刑事豁免權），並就憲法未明文之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為闡明，未就任何法規範為合憲性宣告，故 `系爭規定` 填空陣列（v2.3 十二）。　二、結論一筆：主文一（刑事豁免權）與主文二（國家機密特權）同屬憲法條文涵義之闡明，依 v2.1 結論不以主文項次切分之口徑合為一筆，`系爭規定` 填 null、`客體種類` 填「其他」、R 碼 R8；主文三（暫時處分）之處分另記於 A 層 `暫時處分`，不入結論。　三、全案主要處分 R 碼 R8：全案無合憲性宣告；不受理部分依釋憲結果碼表 C5 不影響全案 R 碼。　四、`附隨命令.課予立法義務` 填 1：主文二度明示「立法機關應……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並就法律公布施行前之過渡程序自為安排，惟未定期限，`期限原文` 填 null。　五、`審查基準` 填空陣列：本件非合憲性審查。理由書所稱「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係論證國家機密特權之依據，非審查某客體之基準，`其他審查原則` 亦未列（無客體可就該原則為符合／不符合之判斷），此一取捨記明備查。　六、審查標準未明示，比例原則四階段全未論。　【v2.6 §39】`比例原則` 改陣列：全案四階段均未論，填空陣列，`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未論」。",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
    "關係": "維持",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因此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尚不因憲法歷經多次修正而須另作他解，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並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三十五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元首權（憲法第三十五條）、軍事統帥權（憲法第三十六條）、公布法令權（憲法第三十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三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元首權（憲法第三十五條）、軍事統帥權（憲法第三十六條）、公布法令權（憲法第三十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三十七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元首權（憲法第三十五條）、軍事統帥權（憲法第三十六條）、公布法令權（憲法第三十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元首權（憲法第三十五條）、軍事統帥權（憲法第三十六條）、公布法令權（憲法第三十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三十八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憲法第三十八條）、宣布戒嚴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任免官員權（憲法第四十一條）、授與榮典權（憲法第四十二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三十九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憲法第三十八條）、宣布戒嚴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任免官員權（憲法第四十一條）、授與榮典權（憲法第四十二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四十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憲法第三十八條）、宣布戒嚴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任免官員權（憲法第四十一條）、授與榮典權（憲法第四十二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四十一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憲法第三十八條）、宣布戒嚴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任免官員權（憲法第四十一條）、授與榮典權（憲法第四十二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四十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憲法第三十八條）、宣布戒嚴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任免官員權（憲法第四十一條）、授與榮典權（憲法第四十二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四十三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發布緊急命令權（憲法第四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發布緊急命令權（憲法第四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四十四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發布緊急命令權（憲法第四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發布緊急命令權（憲法第四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發布緊急命令權（憲法第四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一百零四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五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五十三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行政權仍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概括授予行政院，憲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副署之規定，僅作小幅修改。"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三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但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參照），不在此限。"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但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參照），不在此限。"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此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自明"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此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自明"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是否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其審理程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事訴訟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其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部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部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引用釋憲` 三筆：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在本文中有兩種關係（援引其意旨為論據、明示無變更之必要），依 v2.2 九分列兩筆並依 v2.2 三填「維持」，做網絡分析時須依字號原文去重。　二、`引用法規` 中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各條係本庭列舉總統職權以論證其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屬論據非審查基準，故列於本層而不入 B 層；憲法第五十二條為解釋客體，列於 B 層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不重複列於本層。　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二筆之 `出處` 填「聲請意旨」，係本庭於不受理段轉述聲請人之主張，非本庭自身論據，做引用密度統計時應剔除。　四、理由書稱「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規定不盡相同」，未指明國別或具體制度，依鐵律不列入 `引用外國法`。　五、本件有【相關文件】（事實摘要）區塊，其中所引者填 D 層 `聲請人所引`，不入本層。"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事實摘要",
    "原文標題": "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聲請人總統陳水扁先生",
  "主張要旨": [
   {
    "要旨": "檢察官形式上雖未起訴聲請人，其起訴書卻以認定聲請人係犯罪共同正犯為前提，該偵查、起訴行為及法院審理本案之行為，已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證據句": "聲請人認本案檢察官形式上雖未起訴聲請人，其起訴書卻以認定聲請人係犯罪共同正犯為前提，並將總統夫人以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此一偵查聲請人與起訴行為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之行為，應已違反憲法第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
   {
    "要旨": "法院發函要求聲請人說明之相關事項係屬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與法院發生爭議",
    "證據句": "聲請人認相關事項係屬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發生爭議。"
   }
  ],
  "事實背景": {
   "摘要": "檢察官就總統「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分案偵查並訊問聲請人，嗣以起訴書將總統夫人等人以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該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法院並發函要求聲請人說明相關事項，聲請人認屬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而生爭議。",
   "證據句":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就聲請人總統陳水扁先生「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分案偵查，並陸續訊問聲請人，向聲請人要求取得有關資料、文件"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五十二條",
    "證據句": "應已違反憲法第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證據句":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解釋。"
   }
  ],
  "疑義": "事實摘要係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非聲請人自撰之聲請書，其所載主張仍依 D 層口徑收錄，記明備查。事實摘要載「應已違反憲法第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第」字重出係原文如此，逐字照錄。"
 },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陳水扁",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就聲請人總統陳水扁先生「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吳淑珍",
    "身分描述": "總統夫人，經檢察官以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之人",
    "證據句": "嗣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偵字第二三七０八號起訴書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等人以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永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王和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在全",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賴英照",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余雪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曾有田",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廖義男",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徐璧湖",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彭鳳至",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子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宗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玉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翁岳生\n　　　　　　　　大法官　林永謀　王和雄　謝在全　賴英照\n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徐璧湖\n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一筆（陳水扁），取自事實摘要之「聲請人總統陳水扁先生」。　二、`其他載明人物` 一筆（吳淑珍），為原因刑事案件之被告，依 v2.2 一之型態（原因個案之當事人）收錄。　三、參與大法官十三人取自文末署名列；本件主席之職銜原文為「大法官」而非「院長」，逐字填。原文無迴避記載，`迴避大法官` 填空陣列。　四、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 填空陣列。本件為大審法時期案件，無憲訴法之關係人制度，`關係人` 填空陣列。　【v2.6 §38】卡片全文無大法官拒絕或未參與評議之記載，亦未載現任總額與實際評議人數，`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填空陣列、`評議人數` 三欄填 null。"
 },
 "未讀區塊":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