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664",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
    "S碼": "S3",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案經聲請人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審理，依其合理確信，認為上開事件所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規定有違憲情形"
   }
  ],
  "聲請日期":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
   "條項款": null,
   "證據句": "爰依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提出釋憲之聲請。"
  },
  "確定終局裁判": [],
  "原因案件": [
   {
    "案號原文": null,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某國中因該校某學生習慣性曠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所等地，結識不良少年，家庭無力約束管教，校方為導正其偏差行為，並避免其他同學受其影響，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調查處理。"
   }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
   "不受理者": "聲請人併請解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及第七目規定部分",
   "不受理理由": "該等規定係構成少年虞犯事件之其他情形，並非本件原因事件應予適用且非顯對裁定結果有所影響之規定，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０號解釋意旨不符",
   "一併審查": [
    {
     "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理由": "為聲請人依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而進行少年事件處理程序時所須適用之後續處置規定，與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有重要關聯",
     "證據句": "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命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少年法院得以裁定令少年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均為聲請人依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而進行少年事件處理程序時，所須適用之後續處置規定，與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有重要關聯，均得為本院審查之對象，應一併納入解釋範圍，合先敘明。"
    },
    {
     "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理由": "為聲請人依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而進行少年事件處理程序時所須適用之後續處置規定，與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有重要關聯",
     "證據句": "本院審查之對象，非僅以聲請書明指者為限，且包含案件審理須援引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並與聲請人聲請釋憲之法律具有重要關聯者在內。"
    }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至聲請人併請解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及第七目規定，係構成少年虞犯事件之其他情形，並非本件原因事件應予適用且非顯對裁定結果有所影響之規定，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０號解釋意旨不符，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聲請人` 一筆 S3：原文明載係少年法院法官聲請釋憲。　二、`聲請依據` 填前解釋（依 A 層操作細則得為前解釋），`法律名稱` 逐字取事實摘要之寫法「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阿拉伯數字），理由書則作「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０號解釋」（國字），依 v2.2 §10 逐字照錄不擇一，另一寫法記明於此。　三、`原因案件` 一筆而 `案號原文` 為 null：原文僅述某國中請求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調查處理之少年事件，未載案號。　四、`受理範圍.一併審查` 二筆，係本庭依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之規定（v2.4 §20）。　五、`聲請日期`、`言詞辯論`、`鑑定人或專家`、`法庭之友`、`併案審理`、`暫時處分` 原文均未載。 （up26 §9）本件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之解釋，該法無暫時處分之明文制度，原文亦未載任何暫時處分之聲請或准駁，依 up26 §9 `暫時處分.結果` 由「未論」改填 null。"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人格權",
    "證據句": "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
   },
   {
    "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國家對兒童及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
    "證據句":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參照）"
   },
   {
    "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拘禁（人身自由）",
    "證據句": "均涉及對虞犯少年於一定期間內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之處所，而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
   },
   {
    "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比例原則",
    "證據句": "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對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拘束人身自由之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
    "標準": "嚴格",
    "原文用語": "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證據句": "對人身自由影響甚鉅，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目的正當": "符合",
    "目的正當證據句": "旨在對少年為暫時保護措施，避免少年之安全遭受危害，並使法官得對少年進行觀察，以利其調查及審理之進行，目的洵屬正當。",
    "手段適合": "未論",
    "手段適合證據句": null,
    "必要性": "不符合",
    "必要性證據句": "惟縱須對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之經常逃學逃家少年為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置，亦尚有其他可資選擇之手段，如命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
    "狹義比例": "未論",
    "狹義比例證據句": null,
    "證據句": "旨在對少年為暫時保護措施，避免少年之安全遭受危害，並使法官得對少年進行觀察，以利其調查及審理之進行，目的洵屬正當。"
   },
   {
    "系爭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目的正當": "符合",
    "目的正當證據句": "旨在對少年為暫時保護措施，避免少年之安全遭受危害，並使法官得對少年進行觀察，以利其調查及審理之進行，目的洵屬正當。",
    "手段適合": "未論",
    "手段適合證據句": null,
    "必要性": "不符合",
    "必要性證據句": "惟縱須對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之經常逃學逃家少年為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置，亦尚有其他可資選擇之手段，如命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
    "狹義比例": "未論",
    "狹義比例證據句": null,
    "證據句": "旨在對少年為暫時保護措施，避免少年之安全遭受危害，並使法官得對少年進行觀察，以利其調查及審理之進行，目的洵屬正當。"
   }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不符合",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證據句": "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明確性",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至「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所指涉之具體行為、性格或環境條件為何，亦有未盡明確之處；規定尚非允當，宜儘速檢討修正之。"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
   },
   {
    "系爭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2",
    "失效安排原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證據句": "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2",
    "失效安排原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證據句": "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6",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1,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1,
   "警告性": 1,
   "證據句": "至本解釋公布前，已依上開規定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令入感化教育者，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應參酌本解釋意旨，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儘速處理"
  },
  "疑義": "一、`結論` 第一筆歸 R4：主文「尚難逕認其為違憲」與釋憲結果碼表 R4 之典型措辭「尚難謂違憲」同旨；其後「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屬警告性宣示，`附隨命令.警告性` 標 1。　二、`全案主要處分R碼` 歸 R6：主文兼有合憲宣告（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與違憲定期失效宣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二者均為主要處分，依釋憲結果碼表衝突規則 C1。　三、`其他審查原則` 之法律明確性填「不符合」：本庭明示系爭第三目「亦有未盡明確之處；規定尚非允當」，惟主文同時載「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故此處之「不符合」僅指本庭認其未盡明確，不等同違憲宣告，此一邊界記明於此。　四、`比例原則`：目的正當填符合（第二十六條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立法目的均經本庭認為正當），必要性填不符合（本庭明示尚有其他可資選擇之手段）；手段適合與狹義比例本庭未論。　五、`附隨命令.明示救濟` 標 1：理由書第（7）段明示本解釋公布前已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少年，該管法官應於一個月內儘速處理並另為適當之處分。`期限原文` 填 null：主文並未就檢討修正定有期限，「一個月」係失效期限與個案處理期限，已分別記於 `結論.失效安排原文` 與本欄證據句。 （up26 §7）`比例原則` 改為陣列，逐系爭規定成筆。本庭之比例原則判斷僅及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係就法律明確性及少年人格權審查，未為比例原則之四階段判斷，故不成筆。`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 `不符合`。"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０號解釋闡釋甚明。"
   },
   {
    "字號原文": "第五七二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０號解釋闡釋甚明。"
   },
   {
    "字號原文": "第五九０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０號解釋闡釋甚明。"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五八七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始符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要求（本院釋字第五八七號、第六０三號及第六五六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六０三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院釋字第五八七號、第六０三號及第六五六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六五六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院釋字第五八七號、第六０三號及第六五六號解釋參照）"
   }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函釋":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所制定之法律（同法第一條、第二條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同法第一條、第二條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少年經常逃學或逃家，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左列之處置"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且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復規定：「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除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之情形"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為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裁定（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一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處置（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少年法院得令少年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三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為逾六個月至三年。"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為逾六個月至三年。"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另為適當之處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等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參照）"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引用釋憲` 六筆：第五七二號、第五九０號、第六０三號、第六五六號之 `字號原文` 逐字照錄原文並列時之省略寫法（未重複「本院釋字」），依 v2.2 §10 不擇一正規化。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０號於理由書中出現二次（一為闡釋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一為不受理之理由），二處關係均為 `援引`，依 v2.2 §9 之反面解釋不分列。　二、`引用法規` 中以「同法」「該法」承前省略者，依 v2.2 §7 各填還原後之完整名稱。　三、【相關文件】事實摘要所引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均入 D 層 `聲請人所引`。　四、本文未引用判例決議、函釋、公約、外國法。 （up26 §1）本件解釋文／理由書未引用要點、注意事項、作業基準、須知等行政規則，`引用行政規則` 填空陣列。"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事實摘要",
    "原文標題": "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
  "主張要旨": [
   {
    "要旨": "聲請人依其合理確信認所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規定有違憲情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
    "證據句": "依其合理確信，認為上開事件所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規定有違憲情形，爰依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提出釋憲之聲請。"
   },
   {
    "要旨": "聲請人並認同條款之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規定亦同有違憲情形，且與第3目規定具相同規範目的而有重要關聯，聲請併予解釋",
    "證據句": "聲請人並認同條款之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等規定，亦同有違憲情形，又與前開第3目規定具相同規範目的而有重要關聯，聲請併予解釋。"
   }
  ],
  "事實背景": {
   "摘要": "某國中因該校某學生習慣性曠課、流連網咖與廟會陣頭、電子遊藝所並結識不良少年，家庭無力管教，校方為導正其偏差行為並避免影響其他同學，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調查處理。",
   "證據句": "某國中因該校某學生習慣性曠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所等地，結識不良少年，家庭無力約束管教，校方為導正其偏差行為，並避免其他同學受其影響，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調查處理。"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
    "證據句": "爰依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
    "證據句": "認為上開事件所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規定有違憲情形"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
    "證據句": "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調查處理。"
   }
  ],
  "疑義": "一、本件【相關文件】僅有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之事實摘要一份，無聲請書全文，`文件類型` 歸 `事實摘要`。　二、`主張要旨` 與 `聲請人所引` 均取自該事實摘要，係書記處之整理轉述而非聲請人書狀原文。　三、事實摘要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係某國中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依據，非聲請人聲請釋憲之依據，惟碼表 `聲請人所引` 未區分此二者，記明於此。 （up26 §3）`聲請人所引.類型` 依碼表 v2.6 §36 之碼域（解釋／法規／行政規則／函釋／判例決議／裁判／公約／外國法／其他）逐筆重新歸碼，本件改碼 0 筆。"
 },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何明晃",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案經聲請人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審理"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其他載明人物": [],
  "主筆大法官":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賴英照",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在全",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徐璧湖",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子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宗力",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玉秀",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池啟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震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清遊",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茂榮",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敏",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葉百修",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春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新民",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英照\n　　　　　　　　大法官　謝在全　徐璧湖　林子儀　許宗力\n　　　　　　　　　　　　許玉秀　池啟明　李震山　蔡清遊\n　　　　　　　　　　　　黃茂榮　陳　敏　葉百修　陳春生\n　　　　　　　　　　　　陳新民",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null,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 一筆：聲請人為法官，其姓名見於事實摘要。　二、原因案件之某國中、某學生原文均未具名，`其他載明人物` 為空陣列。　三、署名列之主席職銜原文為「大法官」而非「院長」。　四、原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 填空陣列。意見書清單所載之黃茂榮、陳新民、許玉秀三位大法官係本案署名列之大法官，依 v2.4 §25 不入 `其他載明人物`。　五、`參與大法官` 十四人，姓名已去除署名列之全形間隔（「陳　敏」填「陳敏」）。 （up26 §4）依碼表 v2.6 §38 新增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與 `評議人數`；本件原文未載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或現任總額／實際評議人數之記載，分別填空陣列與 null。`關係人[]` 業依 v2.5 §31 建置，本件無憲訴法之關係人（含法人團體）到庭陳述意見之記載，維持空陣列；`其他載明人物[]` 經回卡片複核均為自然人，無法人團體誤置之情形。"
 },
 "未讀區塊": [
  {
   "區塊": "意見書（4 篇）",
   "原因": "卡片【意見書清單】僅列標題，載明全文不入卡片；且依編碼手冊，意見書不在本表標註範圍"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