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793",
 "A": {
  "聲請人": [
   {
    "序號": "一",
    "稱謂原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
    "S碼": "S3",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下稱聲請人一）審理該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及第1734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下稱黨產條例事件）"
   },
   {
    "序號": "二",
    "稱謂原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
    "S碼": "S3",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下稱聲請人二）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黨產條例事件"
   },
   {
    "序號": "三",
    "稱謂原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該合議庭成員與聲請人二不盡相同，下稱聲請人三）",
    "S碼": "S3",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該合議庭成員與聲請人二不盡相同，下稱聲請人三）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黨產條例事件"
   }
  ],
  "聲請日期":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
   "條項款": null,
   "證據句": "查上開三件聲請案均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均相符，應予受理。"
  },
  "確定終局裁判": [],
  "原因案件": [
   {
    "案號原文": "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及第1734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
    "證據句": "審理該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及第1734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下稱黨產條例事件）"
   },
   {
    "案號原文": "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二",
    "證據句": "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黨產條例事件"
   },
   {
    "案號原文": "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三",
    "證據句": "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黨產條例事件"
   }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聲請人一至三就系爭規定一至五（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第4條第1款、第4條第2款）所為之法官聲請釋憲，均予受理",
   "不受理者": "聲請人二就黨產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5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部分",
   "不受理理由": "查此等規定並非聲請人二審理該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符",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查上開三件聲請案均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均相符，應予受理。……聲請人二就黨產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5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查此等規定並非聲請人二審理該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
  "言詞辯論": {
   "有無": 1,
   "日期原文": "109年6月30日",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鑑定人或專家": [
   {
    "姓名或機關": null,
    "身分描述": "鑑定人",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1,
   "證據句": "其聲請解釋意旨所主張之憲法疑義相同，爰併案審理。"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一、三位聲請人均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合議庭），S碼歸S3；`多人合稱`均填1，依據為聲請人三之稱謂明載「該合議庭成員與聲請人二不盡相同」，可知各庭聲請人係由複數法官構成，惟原文未載各庭法官人數與姓名。二、聲請人二與聲請人三之稱謂原文同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聲請人三另附括號說明，故其稱謂原文連同括號逐字節錄以資區辨。三、原文未載聲請日期，`聲請日期`填空陣列；本件為法官聲請，無確定終局裁判，該欄填空陣列。四、`聲請依據`原文未引大審法條號，僅稱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要件相符，依 A 層操作細則得以前解釋為聲請依據，`條項款`填null。五、言詞辯論僅載「另邀請鑑定人」，未載鑑定人姓名或人數，`姓名或機關`填null。六、理由書（5）另載本院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該等關係人均為法人而非自然人，未收入 E 層其他載明人物，於此記明。七、`受理範圍.受理者`係綜合理由書（4）與解釋文各項整理而得，非單一逐字句；`一併審查`：原文未見本庭以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之規定，填空陣列。八、原文全未提及暫時處分，`有無聲請`填null、`結果`填未論。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聲請人一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五有牴觸憲法保留、權力分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上重要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一",
    "證據句":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所設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5項前段",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二",
    "證據句": "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主動調查"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4條",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三",
    "證據句": "並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舉行聽證"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1款",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四",
    "證據句": "認定該2公司之股權全部由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所定義政黨中之中國國民黨持有"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2款",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五",
    "證據句": "符合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之附隨組織定義"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7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平等原則",
    "證據句": "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
   {
    "條文": "憲法第23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比例原則",
    "證據句":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null,
    "證據句": "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憲法保留",
    "證據句": "聲請人等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規定為主要論據，而認政黨之存續保障應屬憲法保留"
   },
   {
    "條文": "憲法第15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
    "證據句":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
   {
    "條文": "憲法第14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結社自由",
    "證據句": "另憲法第14條規定之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
   },
   {
    "條文": "憲法第1條及第2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民主國原則",
    "證據句": "查憲法以民主國原則為基本建制原則，係以人民作為一切國家權力來源（憲法第1條及第2條參照）"
   },
   {
    "條文": "憲法第61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行政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證據句":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
   {
    "條文": "憲法第77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司法權",
    "證據句": "司法權之本質，依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權力分立原則",
    "證據句": "按權力分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亦在於權力之制衡，以避免因權力失衡或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法律明確性原則",
    "證據句": "故系爭規定五核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證據句": "是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之剝奪或限制（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標準": "中度",
    "原文用語": "是其限制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
    "證據句": "而考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不僅涉及政黨公平競爭，外觀上與實質上亦涉及對特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之剝奪，是其限制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2款（系爭規定五）",
    "目的正當": "符合",
    "手段適合": "符合",
    "必要性": "符合",
    "狹義比例": "符合",
    "證據句": "核其目的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洵屬合憲。……是系爭規定五將現由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使其等受黨產條例規範，以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明顯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是於有效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上，並無其他相同有效之手段，故系爭規定五定義之附隨組織範圍具有必要性。……但相較於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之重大缺漏，將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匡正過往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而言，尚屬均衡。"
   }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符合",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明確性",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故系爭規定五核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
   {
    "原則名稱": "平等原則",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又其分類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亦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
   {
    "原則名稱": "權力分立原則",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故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是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
   },
   {
    "原則名稱": "信賴保護",
    "結論": "無涉",
    "證據句": "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
   {
    "原則名稱": "憲法保留",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其相關規範並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縱涉及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事項，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如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或競選費用補助金等，同條例第5條第1項參照），自非憲法所不許。"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
   {
    "系爭規定":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
    "系爭規定":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
    "系爭規定":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5項前段",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
    "系爭規定":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4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
    "系爭規定":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1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
   {
    "系爭規定":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2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4",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1,
   "證據句": "衡諸黨產條例涉及國家民主轉型之重要事項，且黨產會肩負實現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之重要憲政任務，立法者如能適時修正黨產條例，明定黨產會之機關層級，應屬較妥；如改列為二級獨立機關，則應參照組織基準法規定其成員人數及任命程序，以消除上述疑慮，並使相關立法間更為一致，併此指明。"
  },
  "疑義": "一、【v2.3 十二】`客體型態`填合憲性審查（法官聲請之法規範違憲審查）。二、【承前省略還原】系爭規定二、三、五之原文分別作「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前段」「同條例第14條」「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名稱與條項款原文`一律還原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全名，還原依據為理由書（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之簡稱定義；逐字依據放於各筆證據句。三、【v2.1／v2.2 六 結論切分】以「法規名稱＋條＋項」為一筆；解釋文第1項就整部條例為宣告，無從切至條項，故另立一筆以條例全名為單位；第4條部分主文僅及於第1款、第2款，依碼表以款為筆，共7筆，R碼均為R4。四、`審查標準`：原文出現「審查密度」為節名，內文僅謂「其限制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未見「嚴格」「中度」「寬鬆」「合理關聯」等修飾本庭審查行為之層級用語，依碼表歸未明示，原句填入原文用語。另理由書（39）就系爭規定四改稱「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與（18）之「重要之公共利益」用語不一致，一併記明。五、比例原則四階段之證據句均取自六（三）就系爭規定五所為之審查；解釋文就系爭規定四所用「實質關聯」不另計入。六、`其他審查原則`之信賴保護依 v2.4 二十一填「無涉」（原文明示「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七、`附隨命令`：理由書（25）謂「立法者如能適時修正黨產條例，明定黨產會之機關層級，應屬較妥……併此指明」，係建議而非課予義務，故`課予立法義務`填0、`警告性`填1、無期限。八、審查基準中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原文未載憲法條號，`條文`填null，不臆測補填。　（v2.6）`審查標準` 依三二改為陣列並依 v2.6 碼域改碼：本庭明示「其限制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屬「重要公共利益＋實質關聯」之二階公式，由 `未明示` 改 `中度`；惟本庭於個別爭點（系爭規定四、五）另用「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一語而仍搭配「實質關聯」，用語不一致，且非典型四階段，併記於此。`比例原則` 依三九改為陣列，本案四階段審查係就系爭規定五（附隨組織定義）為之，成一筆，`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 `符合`。",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查上開三件聲請案均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均相符，應予受理。"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及第747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及第747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479號及第724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另憲法第14條規定之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本院釋字第479號及第72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如未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亦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未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本院釋字第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520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60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如其目的係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本院釋字第520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60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94號及第768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94號及第768號解釋參照）"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立法者乃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事項（黨產條例第1條立法理由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如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或競選費用補助金等，同條例第5條第1項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6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分別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8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黨產會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黨產條例第18條第1項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72條及第85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具有指導監督政府之地位（訓政約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72條及第85條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就系爭規定一第1項是否因排除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之適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即於該條例第2條第2項明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為行政院所屬二級獨立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促轉會委員係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公司法第8條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所稱「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除見諸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之明文規定外"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於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現行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如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現行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第3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第2款第3目、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及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第2款第3目、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65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則須依該法第65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如78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規定等"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174條第1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惟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於37年5月10日依憲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之修憲程序"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C 層僅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本件無【相關文件】區塊。二、引用釋憲之字號原文依 v2.2 十逐字照錄，群組引用（如「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及第747號解釋」）不拆為單筆，拆分留待併檔階段以對照表處理。三、【承前省略還原】`引用法規`之「同條例」「黨產條例」「訓政約法」「組織基準法」均還原為全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逐字依據放於證據句。四、理由書（35）所引係系爭規定四之立法理由、（47）所引係系爭規定五之立法理由，屬立法資料而非法規條文，未列入引用法規。五、本件引用之出處均為本庭論理；聲請人與關係機關之主張段落（理由書（6）、（7））未引用任何解釋或外國法。　（v2.6）本案原文未引用行政函釋或行政規則，`引用函釋`、`引用行政規則` 均為空陣列。"
 },
 "D": null,
 "E": {
  "聲請人姓名":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
    "名稱或姓名":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身分描述": "關係機關，經本院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通知指派代表及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名稱或姓名": "欣裕台公司",
    "身分描述": "經本院依其請求許可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法人）",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名稱或姓名": "中投公司",
    "身分描述": "經本院依其請求許可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法人）",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名稱或姓名": "中國國民黨",
    "身分描述": "經本院依其請求許可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政黨）",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名稱或姓名": "婦聯會",
    "身分描述": "經本院依其請求許可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團體）",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名稱或姓名": "民族基金會",
    "身分描述": "經本院依其請求許可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法人）",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名稱或姓名": "民權基金會",
    "身分描述": "經本院依其請求許可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法人）",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名稱或姓名": "國家發展基金會",
    "身分描述": "經本院依其請求許可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法人）",
    "證據句":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
  ],
  "其他載明人物": [],
  "主筆大法官":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許宗力",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烱燉",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虹霞",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陳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明誠",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俊益",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志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瓊文",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瑞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詹森林",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昭元",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銘洋",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呂太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惠欽",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宗珍",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n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n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n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n　　　　　　　　　　　　楊惠欽　蔡宗珍",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填null。二、原文未載聲請人（法官）姓名、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代表、鑑定人及法庭之友之姓名，各欄填空陣列。三、【v2.3 十一】參與大法官取自署名列，計15筆，主席為許宗力，職銜原文均為「大法官」；姓名已依 v2.3 十一去除排版用之全形間隔。四、【v2.4 二十五】理由書（5）所載關係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以及系爭處分一至三之被處分人，均為法人或團體而非自然人，故未收入`其他載明人物`；如後續需要法人層級之當事人欄位，請於碼表增設。五、【意見書清單】所載之蔡大法官明誠等12篇提出人與加入人均為本案署名列之大法官，依 v2.3 十一不收入其他載明人物。　（v2.6）依三一新增 `關係人`：原文明載關係機關黨產會，及依其請求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均為法人或團體，八筆共用同一證據句；名稱依原文簡稱逐字照錄。`主筆大法官` 改為陣列，卡片未載主筆者，填空陣列。"
 },
 "未讀區塊": [
  {
   "區塊": "意見書（12篇）",
   "原因": "卡片僅列意見書標題，全文不入卡片；且依本手冊，意見書不在標註範圍"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