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及憲法法庭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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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及憲法法庭資料庫 L4 分析層 | 開啟主資料庫(原文與意見書) | 本頁僅含分析產出,原文一律以主資料庫與官網為準 建置 2026-07-31 09:44 來源明細 277 件
口徑:一件確定終局裁判=一件聲請案,也就是一位聲請人(或一組共同聲請人)的原因案件, 往下回溯到各審級即為一張卡片。聲請人的姓名不在資料裡——司法院終結案件資料為無姓名版, 卡片以「聲請案 N」與確定終局裁判案號識別,不以人名識別。 資料只涵蓋 DisposedCase 103–114 年度,故「未命中」不等於沒有前審。點法官姓名可跳到網絡分頁。
已取得確定終局裁判308
未取得768
至少串到一層70
未命中32
這張圖不是辦案量排名。節點大小=該法官在 串接成功之釋憲原因案件中出現的案件數,樣本只有 277 件; 邊=同一案號同時列名(合議庭共事)。要看法官的完整辦案量,請用穩定度分頁的指標, 那組數字才是以 103–114 年度全部案件為分母。
法官458
共事關係801
案件277
滾輪縮放,拖曳平移,點節點看細節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其他
結論是虛無的,而且這是有意義的結論。 合議庭穩定度與釋憲結果無關聯,與是否被聲請釋憲亦無關聯(分層後三項指標皆不顯著)。 另外:對照表中的加權層內位移欄採分層大小加權,與 van Elteren 的 1/(N+1) 權重不一致, 兩者符號會相反,該欄不要引用

合議庭穩定度與釋憲結果

一、指標定義

以法官在 103–114 年度之全部案件為分母計算,非僅釋憲原因案件。

  • panel_n 同一組合議庭法官共同承審之案件數
  • pair_mean 該案各對法官共事案件數之平均
  • hhi_mean 三位法官搭檔集中度(Herfindahl)之平均,0 至 1,越高越固定

二、被聲請與未被聲請之比較

對照組為同法院、同年度、同案由之未被聲請案件。

組別件數panel_n 中位pair_mean 中位hhi_mean 中位
被聲請釋憲173237629.670.1231
未被聲請(同格對照)12505267653.00.1276

置換檢定(中位數差,雙尾,20000 次):

  • panel_n p = 0.2003
  • pair_mean p = 0.5944
  • hhi_mean p = 0.1116

三、依釋憲結果分組

組別件數panel_n 中位pair_mean 中位hhi_mean 中位
違憲類(R1R2R3R6)106243.5625.50.1184
合憲類(R4R5)53258640.670.1258
其他(R7R8)14158.0514.1650.1222

違憲類與合憲類之置換檢定:

  • panel_n p = 0.8066
  • pair_mean p = 0.7499
  • hhi_mean p = 0.3459

四、解讀上的限制

  1. 釋憲結果由大法官決定,非由原審合議庭決定。第三節之關聯不得作因果解讀,至多是「被聲請案件中,原審庭穩定度與後來違憲宣告的共現關係」。
  2. 對照組僅控制法院、年度、案由三項,未控制案件難度、爭點類型、當事人資力。
  3. 樣本為串接成功者,早於 103 年度之裁判與官網未附裁判字號之釋憲案均不在內,存在選擇性,不能外推至全部釋憲案。
  4. 每格對照案件上限 3000 件,超過者截斷。
  5. 部分案件僅列一名法官(獨任或資料缺漏),已於 n_judge 標明,panel_n 與 pair_mean 對此類案件意義有限。

五、診斷與分層

指標分母為掃描時保留之案件。被聲請案件的法官全屬目標法官,分母完整; 對照案件若全由非目標法官組成,分母被截斷,穩定度會被低估。 下表把對照組切成「含目標法官」與「不含目標法官」兩層,前者與被聲請組分母條件相同。 另排除僅列一名法官之案件,並逐法院分層。

比較A組A件數B組B件數panel_n HL位移rphhi_mean HL位移rp
原比較被聲請173同格對照12505-46.0-0.1120.011-0.006-0.0590.18163
D3 僅三人以上合議被聲請172同格對照12500-49.0-0.1090.014-0.003-0.0540.22403
D1 對照僅含目標法官(分母條件相同)被聲請172對照(含目標法官)9756-46.0-0.1470.000960.0040.030.49567
D1 對照不含目標法官(分母被截斷)被聲請172對照(無目標法官)274412.00.0250.57942-0.025-0.3530.0
D1 偏誤大小:兩類對照互比對照(含目標)9756對照(無目標)274464.00.1810.0-0.027-0.3880.0
D2 最高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9對照(含目標法官)707-9.0-0.0440.64497-0.005-0.0930.32583
D2 臺灣高等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8對照(含目標法官)755810.00.0010.99423-0.006-0.0950.31389
D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5對照(含目標法官)701-9.0-0.060.547090.00.010.92082
D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10對照(含目標法官)35266.50.4890.019120.0240.4660.02555
D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10對照(含目標法官)92-173.0-0.3670.05637-0.007-0.1070.58008
釋憲結果 違憲類 vs 合憲類(僅合議)違憲類105合憲類531.00.0030.97943-0.001-0.0180.85102

完整三項指標見 40_案件歷程/穩定度診斷.csv

註:HL 位移為 Hodges-Lehmann 兩組差之中位數(樣本超過 400 時隨機抽樣估計); r 為 rank-biserial 效果量,介於 -1 與 1,正值表示 A 組傾向較大,0.1/0.3/0.5 約為小/中/大; p 為 Mann-Whitney U 檢定(常態近似,含結值校正,雙尾)。 樣本數懸殊時 p 值容易因對照組龐大而顯著,請以效果量 r 為主要判準。


五、診斷與分層

指標分母為掃描時保留之案件。被聲請案件的法官全屬目標法官,分母完整; 對照案件若全由非目標法官組成,分母被截斷,穩定度會被低估。 下表把對照組切成「含目標法官」與「不含目標法官」兩層,前者與被聲請組分母條件相同。 另排除僅列一名法官之案件,並逐法院分層。

比較A組A件數B組B件數panel_n HL位移rphhi_mean HL位移rp
原比較被聲請173同格對照12505-46.0-0.1120.011-0.006-0.0590.18163
D3 僅三人以上合議被聲請172同格對照12500-49.0-0.1090.014-0.003-0.0540.22403
D1 對照僅含目標法官(分母條件相同)被聲請172對照(含目標法官)9756-46.0-0.1470.000960.0040.030.49567
D1 對照不含目標法官(分母被截斷)被聲請172對照(無目標法官)274412.00.0250.57942-0.025-0.3530.0
D1 偏誤大小:兩類對照互比對照(含目標)9756對照(無目標)274464.00.1810.0-0.027-0.3880.0
D2 最高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9對照(含目標法官)707-9.0-0.0440.64497-0.005-0.0930.32583
D2 臺灣高等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8對照(含目標法官)755810.00.0010.99423-0.006-0.0950.31389
D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5對照(含目標法官)701-9.0-0.060.547090.00.010.92082
D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10對照(含目標法官)35266.50.4890.019120.0240.4660.02555
D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10對照(含目標法官)92-173.0-0.3670.05637-0.007-0.1070.58008
釋憲結果 違憲類 vs 合憲類(僅合議)違憲類105合憲類531.00.0030.97943-0.001-0.0180.85102

D4 分層檢定(van Elteren)

以 (法院, 年度, 案由) 為層,層內比較後跨層合成。合併比較會受組成效應影響:兩組在各層的佔比不同,而各層基準值又不同,就會把層內的無差異變成整體的假差異。

對照指標有效層數加權層內位移zp
對照含目標法官panel_n127119.132-0.6230.53318
對照含目標法官pair_mean127214.5160.2040.8387
對照含目標法官hhi_mean1270.001-1.8130.06983
全部同格對照panel_n128114.0290.4050.68572
全部同格對照pair_mean128243.8912.0950.03615
全部同格對照hhi_mean128-0.004-2.9430.00325

完整三項指標見 40_案件歷程/穩定度診斷.csv穩定度分層檢定.csv

註:HL 位移為 Hodges-Lehmann 兩組差之中位數(樣本超過 400 時隨機抽樣估計); r 為 rank-biserial 效果量,介於 -1 與 1,正值表示 A 組傾向較大,0.1/0.3/0.5 約為小/中/大; p 為 Mann-Whitney U 檢定(常態近似,含結值校正,雙尾)。 樣本數懸殊時 p 值容易因對照組龐大而顯著,請以效果量 r 為主要判準。


五、診斷與分層

指標分母為掃描時保留之案件。被聲請案件的法官全屬目標法官,分母完整; 對照案件若全由非目標法官組成,分母被截斷,穩定度會被低估。 下表把對照組切成「含目標法官」與「不含目標法官」兩層,前者與被聲請組分母條件相同。 另排除僅列一名法官之案件,並逐法院分層。

比較A組A件數B組B件數panel_n HL位移rphhi_mean HL位移rp
原比較被聲請173同格對照12505-46.0-0.1120.011-0.006-0.0590.18163
D3 僅三人以上合議被聲請172同格對照12500-49.0-0.1090.014-0.003-0.0540.22403
D1 對照僅含目標法官(分母條件相同)被聲請172對照(含目標法官)9756-46.0-0.1470.000960.0040.030.49567
D1 對照不含目標法官(分母被截斷)被聲請172對照(無目標法官)274412.00.0250.57942-0.025-0.3530.0
D1 偏誤大小:兩類對照互比對照(含目標)9756對照(無目標)274464.00.1810.0-0.027-0.3880.0
D2 最高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9對照(含目標法官)707-9.0-0.0440.64497-0.005-0.0930.32583
D2 臺灣高等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8對照(含目標法官)755810.00.0010.99423-0.006-0.0950.31389
D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5對照(含目標法官)701-9.0-0.060.547090.00.010.92082
D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10對照(含目標法官)35266.50.4890.019120.0240.4660.02555
D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10對照(含目標法官)92-173.0-0.3670.05637-0.007-0.1070.58008
釋憲結果 違憲類 vs 合憲類(僅合議)違憲類105合憲類531.00.0030.97943-0.001-0.0180.85102

D4 分層檢定(van Elteren)

以 (法院, 年度, 案由) 為層,層內比較後跨層合成。合併比較會受組成效應影響:兩組在各層的佔比不同,而各層基準值又不同,就會把層內的無差異變成整體的假差異。

對照指標有效層數加權層內位移zp
對照含目標法官panel_n127119.132-0.6230.53318
對照含目標法官pair_mean127214.5160.2040.8387
對照含目標法官hhi_mean1270.001-1.8130.06983
全部同格對照panel_n128114.0290.4050.68572
全部同格對照pair_mean128243.8912.0950.03615
全部同格對照hhi_mean128-0.004-2.9430.00325

完整三項指標見 40_案件歷程/穩定度診斷.csv穩定度分層檢定.csv

註:HL 位移為 Hodges-Lehmann 兩組差之中位數(樣本超過 400 時隨機抽樣估計); r 為 rank-biserial 效果量,介於 -1 與 1,正值表示 A 組傾向較大,0.1/0.3/0.5 約為小/中/大; p 為 Mann-Whitney U 檢定(常態近似,含結值校正,雙尾)。 樣本數懸殊時 p 值容易因對照組龐大而顯著,請以效果量 r 為主要判準。

原始輸出表

被聲請 vs 同格對照 合議庭穩定度_對照.csv

組別件數panel_n中位pair_mean中位hhi_mean中位
被聲請釋憲173237629.670.1231
未被聲請(同格對照)12505267653.00.1276

依釋憲結果分組 穩定度與釋憲結果.csv

組別件數panel_n中位pair_mean中位hhi_mean中位
違憲類(R1R2R3R6)106243.5625.50.1184
合憲類(R4R5)53258640.670.1258
其他(R7R8)14158.0514.1650.1222

分母偏誤診斷 穩定度診斷.csv

比較A組A件數B組B件數panel_n_A中位panel_n_B中位panel_n_HL位移panel_n_效果量rpanel_n_ppair_mean_A中位pair_mean_B中位pair_mean_HL位移pair_mean_效果量rpair_mean_phhi_mean_A中位hhi_mean_B中位hhi_mean_HL位移hhi_mean_效果量rhhi_mean_p
原比較被聲請173同格對照12505237.0267.0-46.0-0.1120.011629.67653.0-51.33-0.0510.251710.12310.1276-0.006-0.0590.18163
D3 僅三人以上合議被聲請172同格對照12500239.5267.0-49.0-0.1090.014632.67653.0-2.0-0.0480.281540.123350.1276-0.003-0.0540.22403
D1 對照僅含目標法官(分母條件相同)被聲請172對照(含目標法官)9756239.5284.0-46.0-0.1470.00096632.67700.0-62.0-0.120.006960.123350.12310.0040.030.49567
D1 對照不含目標法官(分母被截斷)被聲請172對照(無目標法官)2744239.5208.012.00.0250.57942632.67487.33133.00.2090.00.123350.1508-0.025-0.3530.0
D1 偏誤大小:兩類對照互比對照(含目標)9756對照(無目標)2744284.0208.064.00.1810.0700.0487.33231.00.3220.00.12310.1508-0.027-0.3880.0
D2 最高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9對照(含目標法官)707198.0198.0-9.0-0.0440.64497628.0617.330.00.00.997870.1210.1255-0.005-0.0930.32583
D2 臺灣高等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8對照(含目標法官)7558263.0307.010.00.0010.99423789.0759.3355.6650.0640.492760.113150.1227-0.006-0.0950.31389
D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35對照(含目標法官)701266.0295.0-9.0-0.060.54709533.0596.67-27.33-0.0910.363840.10340.1020.00.010.92082
D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10對照(含目標法官)35665.0204.0266.50.4890.019121228.665791.0406.670.5170.013150.229100000000000030.20260.0240.4660.02555
D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照含目標法官)被聲請10對照(含目標法官)92157.0343.0-173.0-0.3670.05637590.5885.67-223.17-0.3790.048780.16230.1647-0.007-0.1070.58008
釋憲結果 違憲類 vs 合憲類(僅合議)違憲類105合憲類53244.0258.01.00.0030.97943637.67640.67-16.34-0.020.835170.11930.1258-0.001-0.0180.85102

van Elteren 分層檢定 穩定度分層檢定.csv

對照指標有效層數加權層內位移zp
對照含目標法官panel_n127119.132-0.6230.53318
對照含目標法官pair_mean127214.5160.2040.8387
對照含目標法官hhi_mean1270.001-1.8130.06983
全部同格對照panel_n128114.0290.4050.68572
全部同格對照pair_mean128243.8912.0950.03615
全部同格對照hhi_mean128-0.004-2.9430.00325
這是人工編碼,不是原文。每一筆的證據句都是從解釋文/主文逐字節錄, 可回主資料庫核對;碼別本身是依碼表所作的判斷。目前只編了 232 則 (釋字1–58、697–813 及全部憲判),釋字59–696 尚未編碼。
R1 違憲即時失效 26R2 違憲定期失效 15R3 違憲未宣告失效 24R4 合憲 44R5 合憲性解釋 12R6 部分違憲部分合憲 35R7 程序駁回 1R8 其他或統一解釋 75
釋憲案結果碼 證據句(逐字節錄)附變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