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 為草案,經 10 件 pilot(32 筆)兩輪實測後定稿。v2 的實質變動: 主變項由單一 P 碼拆為兩個獨立變項(身分別 S × 確定度 D);新增 D5; D4 由「附表限定」放寬為通用碼;證據句允許節略;補上案號等同規則與並列句規則。 v2.1 為第二輪 pilot 後補上的操作細則(S1 門檻、D5 範圍、D4 欄位填法、D0a 欄位填法等),未改變任何碼的定義。 v2.2 於全量 306 筆完成後,把標註者實際收斂出的 D4/D0a 分界寫成明文(C14), 並回頭逐筆核對,306 筆全部符合,故未改動任何一筆碼。
碼表修訂後不得掃描補標。 v1 標過的 10 件已全數依 v2 重讀重標,不是只改受影響的欄位。
對象:釋憲案之官網原文,僅限解釋文/主文與理由書/理由。 判決摘要、意見書、大法官立場表、附註不列入編碼依據。
單位:一筆「確定終局裁判」(40_案件歷程/確定終局裁判.csv 中已取得字號者)。
母體 306 筆,分屬 101 件釋憲案。未取得字號之 769 筆不列入,其原因見 串接報告.md。
要回答的問題:這一筆確定終局裁判,是哪一位聲請人的原因案件,而這個歸屬有多確定。
| 碼 | 名稱 | 判準 |
|---|---|---|
| S1 | 自然人 | 原文以個人姓名或個人身分敘述指稱 |
| S2 |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工會等 |
| S3 | 法院、法官或審判庭 | 法官聲請釋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 |
| S4 | 機關 | 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公法人 |
| S0 | 不明 | 原文全文均無足以定性之描述 |
判斷基礎:依原文對該聲請人之稱謂及其身分、行為之敘述(不限於稱謂本身)。 不得以罪名性質、法院層級、案由類型等法律知識推定身分別。
S1 補充判準(v2.1):原文雖未給姓名,但敘述該聲請人本人受論罪科刑、入監、服刑、受行政處分, 或提及其個人帳號、個人生活行為、信仰良知等唯自然人始具備之事項者,標 S1。 此非「以罪名性質推定」,而是以原文對主體之描述定性。仍不得依案由類型或法院層級推定。
S 之疑義另填 S信心 欄(高/低),不併入 信心 欄。
| 碼 | 名稱 | 操作定義 |
|---|---|---|
| D1 | 直接指名 | 原文有一段連續文字,同時出現某聲請人之識別(序號或稱謂)與本筆案號,且文義指明該裁判為該聲請人之案件 |
| D2 | 兩段式對應 | 原文一處指明某聲請人對應「確定終局判決N」,另一處明示該編號即本筆案號。兩處都要有 |
| D3 | 單一聲請人當然歸屬 | 全案自始至終僅一位(或一組共同)聲請人,且原文未直接指名本筆案號,故當然屬之 |
| D4 | 群組已定、個別未定 | 已能確定本筆屬於某一組聲請人,但組內哪一位不能自原文確定。成因不限於附表 |
| D5 | 原文明示非本件確定終局裁判 | 原文提及本筆案號,且明示該案號本身為原審、上訴不合法駁回等,非本件之確定終局裁判 |
| D0a | 待查—原文未提及 | 原文全文未出現本筆案號 | | D0b | 待查—提及但不能確定 | 原文提及本筆案號,但文義不足以確定歸屬於哪位聲請人 |
D5 範圍(v2.1):僅在該案號本身被明示為原審或上訴不合法駁回時適用。 若該案號本身被明示為確定終局判決,縱同段另出現「上訴不合法駁回」字樣(指的是後手裁定),仍為 D1。 若原文僅有概括回指(「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而其前列有兩件以上不同審級之裁判,不採 D5, 就同段指名者標 D1,並將疑義寫入註記。
D1 之「一段連續文字」(v2.1):指原文中任意連續字串,不以句或自然段為限; 證據句得以「……」節略中段,節略後各段仍須為原文之連續子字串。
| 欄位 | 內容 | 規則 |
|---|---|---|
聲請人序號 |
原文使用之序號,只填序號本身 | 填「三」不填「聲請人三」。多位共用一筆者(C9)填複合值如「一及二」。D4 填群組範圍如「五及六」。D0a/D0b 留空。 原文無序號者留空 |
聲請人稱謂原文 |
原文對該聲請人之稱謂,逐字節錄 | 剝除「聲請人」前綴,填「林建宏」「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法官」。原文只有序號而無實名者,填該序號稱謂如「聲請人一」。二人以上者以原文之頓號連接,如「詹民進、羅秀燕」。D0a/D0b 留空。 |
多人合稱 |
本筆裁判所歸屬之聲請人是否由二人以上構成。 1/0 | 判準是當事人人數,不看是否使用「併稱」二字。法庭對多件聲請案之合稱不計入。D4 一律填 0(實際歸屬者是組內一位,非二人共同構成) |
證據句1 |
支撐 D 碼之原文句,逐字節錄 | D1 須同時涵蓋聲請人識別與本筆案號 |
證據句2 |
D2 之第二則證據(編號↔案號那一則);其餘留空 | — |
信心 |
高/低。僅針對 D 碼 |
D4 之信心以 D 碼判斷之確定度為準(通常「高」),不因序號本身不確定而降 |
S信心 |
高/低。僅針對 S 碼 |
v2.1 新增,使 S 與 D 各自可報信度 |
註記 |
疑義、範圍限制、案號等同之還原依據、其他觀察 | D4 必須寫出已知的範圍限制 |
確定終局裁判.csv 的排列順序推定對應。 該順序來自解析程式,不是原文的編號順序。Pilot 已證實憲判112-08 的清單位置與原文編號系統性錯開。多人合稱 標 1,不拆列。S 一律 S0,聲請人序號與聲請人稱謂原文留空,
證據句1 填「原文未提及本案號」。D0b 同此,但證據句1 填該提及本案號之原文句。#Print_area 快照不含附表。多筆裁判之個別對應常僅存於附表,故 D4 是資料限制而非編碼者能力問題,其比例應如實報告。sample_flow.json 記錄其筆數,分析時可自行決定是否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