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及憲法法庭資料庫
← 文件與資料

釋憲結果編碼手冊 v1

適用對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與憲法法庭判決(憲判字)之解釋文/主文。 編碼單位:一則解釋或判決(非逐項)。以主文所宣示之最主要處分為準。

主變項 R:合憲性結論

名稱 定義 典型措辭
R1 違憲即時失效 宣告違憲,且自公布日起(或即日)失效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即日起失其效力」
R2 違憲定期失效 宣告違憲,但定有緩衝期間,屆期未修正始失效 「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逾期未完成修正,自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R3 違憲但未宣告失效 宣告牴觸憲法或與憲法意旨不符,未明示失效時點,或僅命檢討修正 「與憲法……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正」而無失效宣告
R4 合憲 明確宣告未牴觸憲法、尚難謂違憲、與憲法意旨無違 「與憲法……並無牴觸」「尚難謂違憲」
R5 合憲性解釋 結論為合憲,但附加限縮或補充之解釋方法,於特定解釋下始屬合憲 「於……範圍內,與憲法……尚無牴觸」「應依本解釋意旨為之」
R6 部分違憲部分合憲 主文同時包含違憲與合憲之宣告,且兩者均為主要處分 主文分項,一項違憲一項合憲
R7 程序駁回 不受理、駁回聲請、不予解釋 「應不受理」「聲請駁回」
R8 其他 上列均不適用,例如統一解釋、變更或補充前解釋而未為合憲性宣告 「本院釋字第○號解釋應予補充」而無違憲判斷

衝突規則

附變項

鐵律

  1. 只依所給的主文/解釋文判斷,不得動用記憶中的外部知識,不得參考本手冊未列之資訊。
  2. 每筆必須附證據句 ev:從主文原文中逐字節錄支撐該碼的關鍵句(不改字、不縮寫), 長度以能單獨支撐判斷為度。找不到可資支撐之原句者,碼一律標 R8 並於 ev 寫「主文無明確合憲性宣告」。
  3. 不確定時標 conf,並在 note 說明疑義所在。不得為了看起來乾淨而強行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