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與憲法法庭判決(憲判字)之解釋文/主文。 編碼單位:一則解釋或判決(非逐項)。以主文所宣示之最主要處分為準。
| 碼 | 名稱 | 定義 | 典型措辭 |
|---|---|---|---|
| R1 | 違憲即時失效 | 宣告違憲,且自公布日起(或即日)失效 |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即日起失其效力」 |
| R2 | 違憲定期失效 | 宣告違憲,但定有緩衝期間,屆期未修正始失效 | 「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逾期未完成修正,自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
| R3 | 違憲但未宣告失效 | 宣告牴觸憲法或與憲法意旨不符,未明示失效時點,或僅命檢討修正 | 「與憲法……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正」而無失效宣告 |
| R4 | 合憲 | 明確宣告未牴觸憲法、尚難謂違憲、與憲法意旨無違 | 「與憲法……並無牴觸」「尚難謂違憲」 |
| R5 | 合憲性解釋 | 結論為合憲,但附加限縮或補充之解釋方法,於特定解釋下始屬合憲 | 「於……範圍內,與憲法……尚無牴觸」「應依本解釋意旨為之」 |
| R6 | 部分違憲部分合憲 | 主文同時包含違憲與合憲之宣告,且兩者均為主要處分 | 主文分項,一項違憲一項合憲 |
| R7 | 程序駁回 | 不受理、駁回聲請、不予解釋 | 「應不受理」「聲請駁回」 |
| R8 | 其他 | 上列均不適用,例如統一解釋、變更或補充前解釋而未為合憲性宣告 | 「本院釋字第○號解釋應予補充」而無違憲判斷 |
衝突規則
warn 標 1。warn:是否含警告性宣示(命檢討改進、宜檢討)。1/0deadline:定期失效之期限原文(如「二年」),無則空字串legis:是否課予立法或行政機關作為義務(限期修法、增訂規定)。1/0relief:是否明示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得請求救濟(再審、非常上訴等)。1/0ev:從主文原文中逐字節錄支撐該碼的關鍵句(不改字、不縮寫),
長度以能單獨支撐判斷為度。找不到可資支撐之原句者,碼一律標 R8 並於 ev 寫「主文無明確合憲性宣告」。conf 為 低,並在 note 說明疑義所在。不得為了看起來乾淨而強行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