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件釋憲案往前回溯的各審級裁判。原文一律以原始資料庫與官網為準。
每件釋憲案往前回溯的各審級裁判。原文一律以原始資料庫與官網為準。
每件釋憲案往前回溯的各審級裁判:從釋憲案的確定終局裁判字號出發, 接上裁判書系統與司法院終結案件資料,把原因案件一路走過哪些法院、 釋憲之後有沒有再審等後續,攤成一張審級鏈。 全部是跨案的統計整理,原文一律以原始資料庫與官網為準。
一件確定終局裁判=一件聲請案,也就是一位聲請人(或一組共同聲請人)的 原因案件,往下回溯到各審級即為一張卡片。聲請人的姓名不在資料裡—— 司法院終結案件資料為無姓名版,卡片以「聲請案 N」與確定終局裁判案號識別, 不以人名識別。終結案件資料涵蓋 102–115 年度,故「未命中」不等於沒有前審。
四格以釋憲案為單位,相加即全庫 871 件。 前兩格相加是已知確定終局裁判字號的 353 件(111 + 242 = 353)。
釋憲的聲請主體有三種,只有人民聲請才存在「確定終局裁判」這個起點: 機關聲請 13 件(不經法院)、法官聲請 20 件(聲請標的是法律本身)、 其餘 838 件為人民聲請或含人民之混合聲請。 合理的分母是 838 件,不是 871 件。
實際找到:已串到歷審 111 件、有裁判字號但查無歷審 242 件、 官網未載裁判字號 485 件。已知確定終局裁判者共 353 件(875 筆字號), 佔 838 件的 42%。本庫建置初期此數為 102 件,經四種來源逐步擴充至現值。
裁判書系統的歷審清單以起訴書為單位,而一份起訴書分成兩份判決、 分別審理不同被告是常有的事。清單因此會把同一起訴書衍生的所有裁判列在一起, 其中可能有一半不是釋憲聲請人的案子。本庫實測 1,516 個相異審級中有 81 個 判定為當事人不一致。只有比對判決書當事人確認一致者才併入審級鏈; 不一致、無法判定、待查者一律不收。
每一審可展開「原始欄位」看司法院終結案件資料的整列。 1,125 個相異案號中有 342 個留有原始整列;其餘多數來自裁判書系統的歷審清單, 終結案件資料裡本來就沒有對應的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