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統計
大法官立場統計
載入中…
共 — 位。切到「憲判」時人數大幅減少是正常的—— 現任大法官才有憲判的紀錄,早期大法官只出現在釋字。同一人在兩個範圍的數字不能直接相加, 「案件數」在合計時已去重。
每位大法官寫過或加入過多少篇意見書,以及這些意見書在各爭點上的立場分布。 點欄名可排序。「反對比例」= 反對 ÷(贊成+反對+模糊),分母不含「未論及」。 「其中概括」是表態格裡只有整體性表態(贊同主文、敬表同意,或立場來自加入他人意見書)、 對該爭點沒有自己理由的格數;這類格在對照表裡畫成淡色, 到逐格明細取消「含概括表態」就能排除。
表格裡的每一個數字都可以點。點下去會跳到 意見書檢索,列出組成這個數字的每一格——是哪些案子、 哪些爭點、哪一篇意見書。目前選的語料範圍會一起帶過去。
這個數字不等於「他有多常不同意多數意見」。 它的意思是:在他動筆寫或加入的那些意見書裡,有多少比例的爭點是反對多數意見。 一位大法官若多半在同意時保持沉默、只在反對時執筆,比例自然偏高。
爭點型態
「一致反對」佔比高並不代表法庭多數常被推翻——它反映的是 大法官多半在不同意時才動筆。贊成多數意見的人通常什麼也不寫, 所以他們不會出現在任何一欄裡。
把每一列爭點按「動筆的人怎麼分布」分成五類。 一致反對指有表態的意見書全部反對多數意見,多數意見沒有任何一篇意見書聲援; 分裂指同時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爭點
依爭點
依面向
分母只含有表態的列。同一爭點的列數少於 20 時比例波動很大,讀的時候請看列數。
全庫 2,916 列爭點各標了一個爭點(28 類,實體上在講哪一類憲法問題)與一個面向(6 類,爭的是受理、論理方法、宣告方式、先例處理、附帶指明還是實體判斷)。 這一節回答「哪類爭點最常出現反對意見」。有人反對是該列至少一位意見書作者反對多數意見的比例; 一致反對是有表態者全部反對的比例;平均反對比例是各列反對比例的平均。 碼表與判準另有成文的編碼手冊;每位大法官在各爭點上的立場,見意見書檢索選那一位。
最多人反對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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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員反對
有表態的人全部反對、且表態人數 ≥ 5 的爭點, 共 — 列,以下列出 — 列。 這批爭點上,多數意見在意見書裡完全沒有被聲援。
表態人數 ≥ 4 的爭點中,反對人數最多的前 — 列。 這一層的平均反對比例是 —。點案號可回原始資料庫看全文。
以反對人數排序,不以比例排序,並設有表態人數門檻—— 原因見。
案件類型:憲法疑義與機關權限爭議
逐十年件數
兩類都集中在行憲初期到 1990 年代:五權分立的體制怎麼運作、地方自治的界線在哪, 是那個年代最常被問的問題。1990 年代之後憲法訴訟轉向人民聲請的法規審查,這兩類就少了。
聲請機關
誰來問。由整理者讀解釋文與理由書標出;行憲初期的理由書常不寫聲請者,這種標「不明」。 「立法委員」是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由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聲請的案子, 與「立法院」以院的名義聲請不同。
分歧程度對照
這兩類處理的是憲政體制問題,大法官的分歧會不會比一般案件大? 對照組取同一個十年的其他釋字,因為早年幾乎沒有意見書,拿全庫平均比會失真。 有意見書比例與平均篇數的分母只算 1958 年之後的案件:1958 年前制度上沒有意見書可發表,那些案件不能當分母。 指標與本頁其他分頁同口徑:反對比例=反對 ÷(贊成+反對+模糊), 分母是有表態的意見書作者格,不是合議庭全體;沒有立場對照表的案子不計入反對比例。
逐十年
「一致反對爭點」是有意見書反對、且沒有任何意見書贊成多數意見的爭點列數, 占該組全部爭點列的比例。件數少的格子波動很大,讀的時候請看件數。
大部分解釋是在審查某條法令合不合憲,但有兩類不是: 憲法疑義解釋解答憲法條文該怎麼理解,機關權限爭議解釋劃機關之間的界線。 全庫 74 件(疑義 60、權限爭議 14),從 1949 到 2015 年。 逐案查看與篩選在原始資料庫的「案件類型」「聲請機關」兩個下拉。
法庭時期
逐段概況
爭點的主題
28 類主題 × 12 個時期的完整矩陣,每格是該主題在該時期的爭點列數,顏色愈深占該期比例愈高;0 代表那一期沒有這類爭點。橫著看一個主題什麼時候興起、什麼時候退場;直著看一個時期在吵什麼。
各時期最常出現反對的爭點
該時期表態列達 8 列以上的爭點中,有人反對比例最高的三個。
把 871 件按屆次與院長任期分成十二段:第一屆到第六屆(1948 至 2003 年 9 月),2003 年 10 月起不再分屆、改依院長任期,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另成兩段。 每段看三件事:意見書多不多、分歧大不大、在吵什麼。「反對比例」與「一致反對」是動筆者口徑(同大法官立場統計); 憲判時代另有就主文不同意率(官網「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分母是合議庭全體,逐人的數字見意見書檢索選那一位)。
意見一致或不同
常聯名卻常有不同意見
聯名多、意見不同的比例高:合作寫意見書,但在爭點上並不總是同一邊。
意見最常一致
同一組合裡意見不同比例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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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明確表態 格以上。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2022 年起)
憲法法庭判決官網附有「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是合議庭全體的評決,包含沒寫意見書的人。 58 件、226 項主文轉錄後,每位大法官在各項主文上同意、不同意、部分同意各幾次。 這是全站唯一以合議庭全體為分母的數字,釋字時代沒有對應資料。 「未列名」是表上沒有他的判決件數(迴避、未參與或任期空缺,官網不寫原因)。
兩位大法官在同一案同一爭點都明確表態(贊成或反對)時,同向算意見一致、反向算意見不同。 「聯名」是兩人出現在同一篇意見書上的次數。下表列出同時表態 10 格以上、聯名 4 次以上的組合。 要看某一位的完整側寫,到意見書檢索選他的名字。
投票與論述的落差
投同意,意見書卻反對
每一筆都是同一位大法官在同一個爭點上的三件事並排:表決時投了同意、多數意見怎麼認定、他自己的意見書怎麼說(含理由摘要與逐字引文)。 分歧的型態多半是:另一種定性、不同的審查基礎或據以審查的權利、先例應如何處理、主文範圍應更寬或更窄。 這批格子 2026 年 9 月已逐格由獨立複核者精讀意見書全文檢驗過一輪(31 格中維持 26、改判 5,逐筆紀錄含逐字引文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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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 — 格是「投同意、也寫了意見書、但對該官方爭點一字未提」:立場只存在於立場表上,沒有留下理由,故不逐筆列出。 這一則只有憲判:釋字沒有評決紀錄,無從比對。逐案的並排顯示在原始資料庫各案「AI 意見書整理」的官方爭點列(格子下那行「所採立場」小字)。
憲判的官方爭點列(對照表加粗那些)都對應到某幾項主文,而官網立場表記了每位大法官對每一項主文的票。 把「他怎麼投」和「他在意見書裡怎麼寫」放在同一格比對,會出現官方資料讀不出來的兩種落差。 分母是官方爭點列 × 該欄具名大法官都對對應主文項投同意的格;一欄多人而票不一致的不計。
常被引用
被後來的解釋引用最多次的解釋。「被引用」包含六種處理方式,右邊拆開來看:一號解釋被延續很多次是基礎法理,被變更或限縮則是爭議所在。點案號看它的上下游。